被大股东操控的监事会 还能有什么作为

  □曹中铭

  在日前的“上市公司监事会最佳实践评选活动”颁奖典礼上,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曹勇表示,证监会正在持续推进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他同时提出,解决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的问题,需要紧紧围绕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建设,由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身三方合力。笔者以为,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作为“三会”之一的监事会,与独董一样,同样需要全力摆脱“花瓶”的角色定位。

  现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准则》)发布于2002年,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文件,但毕竟十多年过去了,我国资本市场已有了重大变化。不仅市场规模早已不可同日而语,而且随着各路资本的进入,股东诉求也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特征,再加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投资者保护等存在诸多方面的新问题,《准则》事实上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而《准则》在现有条件下能实际发挥出的作用也已非常有限,因此,修订《准则》已是大势所趋。

  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实际运作中,虽然职责不同,但三者理应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可事实却并非如此。以监事会为例。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监督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但考察沪深两市,真正能为全体股东负责,切实履行起监督职责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可说是凤毛麟角。

  2001年,证监会出台《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相反,不少上市公司的独董与大股东穿一条“裤子”,基本上成了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声虫”,真正敢于对大股东说“不”的独董寥寥无几。也正因为如此,独董不“独”,“花瓶”独董的现象久为投资人所诟病,改革独董制度的声音此起彼伏。

  与独董类似,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花瓶”色彩也较浓。虽然《准则》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职责、议事规则等都有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实施或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打折扣。再如,目前沪深两市有众多上市公司发生了股权争夺战,A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掌控董事会的B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此时A方会向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监事会是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可是,出于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量,上市公司监事会总会与B方保持一致,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而导致A方的股东权利被剥夺。

  大家也都看到了,在上市公司股权争夺战中,股东无法行使权利的现象非常普遍,而背后则凸显出相关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紊乱,内控机制形同虚设等问题。此外,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诸多乱象,本质上也是公司治理的问题。

  笔者以为,作为上市公司“三会”运作中的重要一环,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大有可为,重要的是,监事会人员组成,将决定其在公司治理中所发挥作用的广度与深度。根据去年12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一般为奇数,人员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按公司章程执行。只是,由于职工代表监事往往代表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利益,所以同样难逃“花瓶”的命运。

  笔者的建议是,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席位应按持股比例提名,而不是由大股东说了算。比如大股东持股占总股本的三分之一,设置3名监事,那么大股东提名人数不能超过1名,其他股东提名人数为2名。照这种设置,大股东就难以控制监事会。而且,由于其中两名监事由其他股东提名,有利于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监事会被大股东所掌控,从而成为其“附庸”。再进一步讲,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董事会成员的提名问题上,亦可遵循上述办法(独董席位除外),如此,将能避免持股比例较少的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局面,也能在最大限度上避免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只代表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益的现象。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