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金融监管重心 从亡羊补牢转向未雨绸缪

  □黄湘源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这意味着把金融监管重心从亡羊补牢转移到未雨绸缪上来。

  现在的市场变化太大,监管思维方式也须随之改变。这是银行业一位资深监管者最近发表的看法。确实,由于新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社会生活和信用观念都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发现问题不及时解决,一拖肯定会带来麻烦。险资举牌如此,住房价格的疯狂炒作更是如此。为了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对美其名曰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资产泡沫化,非得改变亡羊补牢的旧思路不可。监管必须走在资产泡沫泛滥的前面。而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管关口的前移还是后移,是关系到能不能有效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的大问题。

  由重审核转为重监管,似乎很有一点市场化的味道,但若将监管转型一概简单理解为监管重心从事先把关向事中、事后转移,却未必是对监管职能定位的准确理解。以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改革来说,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不等于不审核。强调发行主体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负责,与对信息披露必须作合规性审核并不矛盾,这在某种意义上不妨也可说正是监管关口前移必要性的体现。在风险防范的有效性方面,未雨绸缪比亡羊补牢效果要好得不止一点点。

  防止病从口入,监管必须前移到食品生产和供给关口。防范金融风险更是如此。银监会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将监管关口前移到支付环节上,努力从“事后灭火”向事前预防、事中监测和管理倾斜,增强预防监管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保监会强调“保险姓保”,密切关注资金来源和运用风险,使流动性风险管理成为常态,及早发现和化解风险苗头,特别是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的风险。证监会这么多年来若不是实行保荐人问责机制和发审过程中的问核机制,通过停牌机制加强新股和ST、*ST和S股票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监管,并一再展开财务检查等强化上市公司、证券机构和基金的自律管理,适时发现正常中的不正常,保障市场免受不当交易或不正常交易干扰影响的监管要求何以实现?

  证监会稽查局实行的非正式调查制度,已被证明是“以有限的监管资源获得最大监管收益”的有效方式之一。当上证所对杭萧钢构停牌和证监会立案时,杭萧钢构已连续有了10个涨停板。停牌和立案虽然也并不代表给“不当交易”定性,但起码遏制了“不当交易”的苗头,较好地起到了警示风险和隔离风险的作用。不难想象,假如没有停牌和立案的提前介入,拽不住过了河的“牛尾巴”,势必又将重复监管“马后炮”错误,给市场和投资者所带来的泡沫破裂风险比之于泡沫膨胀风险必然会更大。

  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对市场信息的真实性、信息披露透明度和交易合规性的监管,在金融市场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必需的。在影响证券正常交易的突发性事件发生时,或在遭遇金融危机的极端情况下,监管部门固然有责任果断地干预市场,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信心,而在发生有可能引发市场波动的敏感信息披露问题时,监管部门同样也该及时督促相关上市公司和责任人负起自证清白的法律责任。这并不是“有罪推定”,而是监管关口必要而正常的前移。

  对那些未达到违反法律法规程度,也未违反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业务规则,或虽涉嫌违反《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但属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形,按正常监管原则,大可采用提醒、劝阻和制止等办法,比如我国香港的“请喝咖啡”。监管关口前移的意义,并不在于限制投资者什么股票可炒,什么不能炒,也不在于硬性规定达到何种价量标准即为正常交易或非正常交易,而是就像关照人们火烛小心的《安民告示》一样,通过一定的风险警示,让投资者自醒和自律。若因价格过度波动有了及时监控异常交易行为的需要,监管提前介入,不失为一种遏制异常交易,挽回投资者损失的可供选择的技术性措施。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