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三问秋林集团12亿信托理财

  ⊙记者 吴绮玥 ○编辑 邱江

  在先后两次对12亿元的信托理财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后,秋林集团于今日收到了上交所的第三份问询函,公司信托资金的去向这一次仍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2016年12月27日,秋林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月23日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华信托华晟系列·秋林集团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资金规模12亿元,签订当日已交付7亿元委托资金,尚余5亿元委托资金将于近日实施。针对该事项,上交所先后于12月27日、12月30日两度向公司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披露。由于认为公司披露的会计师核查结果仍存在较多疑点,2017年1月25日,上交所向秋林集团发出关于上述信托理财事项的第三份问询函,要求公司和会计师对信托资金去向、实际融资主体等多项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

  根据会计师报告,深圳和百高债权为标的资产,本次信托理财资金于公司汇出当日被划转至天津新华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创富”)。具体来看,秋林集团于2016年12月23日同新华信托签订信托理财合同,新华信托即根据秋林集团的投资指令,当日便与深圳前海南方增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前海”)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同时深圳前海与天津创富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两份资产转让协议为相同的标的资产,即秋林集团此前披露的深圳和百高12亿元债权。

  对此,上交所要求公司进一步核实、披露本次信托理财资金的实际融资主体、偿付义务人,并提供相关协议文件;要求公司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天津创富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说明的关系;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本次信托理财资金的实际融资主体、偿付义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说明的关系;此外,公司还需说明,前期未充分披露本次信托理财融资主体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刻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同时,交易所认为,本次信托理财事项存在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公司前期公告,已对交易对方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而在会计师报告中,又称“天津创富与深圳和百高认为涉及商业秘密”,会计师仅取得双方债权债务确认书,无法对本次信托理财的具体事项做出判断。据此,上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新华信托是否承担本次信托理财资金的偿付义务,前期尽职调查对象的选择是否恰当,调查范围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刻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以及公司、董事会对天津创富、深圳和百高或其他实际偿付义务人进行必要尽职调查的具体情况。

  此外,会计师报告显示,未发现深圳和百高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对此,交易所要求会计师具体说明截至目前履行的审计程序,以及报告结论的基本事实依据,并就核查进展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相关审计及披露工作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

  根据相关要求,秋林集团需要于2月7日前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对外披露;同时,年审会计师需要就本次信托投向相关主体及交易事项继续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就天津创富和实际融资主体、偿付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是否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说明的关系发表专项意见,在2月17日前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