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内幕信息传递人”的 法律博弈


  □朱伟一

  但凡涉及势力集团的重大利益,法律概念的界定总免不了玄机四伏的明争暗斗。法律概念不仅是各方博弈的结果,而且是各方持续搏杀的角斗场。比如内幕信息传递人概念。

  杰德·雷克夫(Jed Rakoff)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但堪称反华尔街的旗手。雷克夫法官笔落惊风,不仅在法律上小心求证,从逻辑上把金融寡头们和监管部门内为其效力的官员们逼入死角,而且以激昂文字对为富不仁的银行家们痛加鞭笞。很可惜,雷克夫法官的意见时常与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意见相左。后者时常给雷克夫法官当头一棒,撤销其苦心做出的判决。当然,美国最高法院也可再给第二巡回法院当头一棒,推翻该法院的判决,让雷克夫法官扬眉吐气。可是,如果美国最高法院不愿受理相关上诉,雷克夫法官就只能忍气吞声了:下级法院必须服从上级法院。雷克夫法官纵有一人敌一国的英雄气概,作为法官却不能背离法律。

  不过,雷克夫法官声誉卓著,人脉很广,门生故旧遍布朝野——老先生长期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任兼职教授,而且他的书记员从师一年后便奔走美国各界,几十年下来后也集聚了一支不容小看的力量。第九巡回法院的法官中便有雷克夫法官的志同道合者,他们特邀雷克夫法官到该院客串,会审萨拉坶诉美国一案(Salman v. U.S., 580 U.S. (2016)),并恭推他执笔撰写判决书。雷克夫当仁不让,直笔谠论,对内幕信息传递人(tipper)下了较为宽泛的定义,为政府打击内幕交易助一劈之力。雷克夫法官所持的立场,与第二巡回法院在纽曼诉美国案(Newman v. US., 773 F. 3d, at 452)判决中所持的立场不同。第二巡回法院与第九巡回法院是平行的兄弟法院,相互之间无需遵循对方的先例。无奈,萨拉姆案中的被告上诉,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上诉并维持原判,让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官们生生吞下一只死苍蝇。可以说,雷克夫法官报了一箭之仇。当然,雷克夫法官会说他是出于公心,绝非意气用事。

  在纽曼案中,戴尔公司雇员将综合收益的数字泄露给基金管理公司的一位分析师,该信息又被传递给另一位分析师,然后传递给另一家基金公司的经理纽曼,纽曼交易获利。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果信息传递人无罪,则信息接收人(tippee)也无罪。而信息传递人有罪的前提是传递人个人获益。第二巡回法院明确表示,“个人获益”必须是信息泄露人接收某些“金钱或类似价值”的东西,纽曼案中信息接收人只是帮助信息传递人修改求职履历,并不构成个人获益。所以,信息传递人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信息接收人的行为也不构成内幕交易。

  美国检察官不服,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美国最高法院不予受理。一年后,萨尔曼案中的被告萨尔曼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同样涉及信息传递人和接收人的内幕信息,焦点同样是确定是否存在“个人获益”,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萨尔曼的上诉,维持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结论,支持由雷克夫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美国最高法院明确表示,根据德克斯案判例,“如果信息泄露人将内幕信息给‘进行交易的亲属或朋友’,陪审团可以推定,信息泄露人提供信息是现金礼物的等同物。此类情形中,信息泄露人个人获益,因为将交易信息作为礼物送人,无异于信息泄露人个人进行交易,然后将收入作为礼物送人。”萨尔曼案的判决意见中指出,美国最高法院信息传递人“泄露保密信息,将其作为礼物送给其哥哥,预期他会利用该信息交易,这就违反其对华旗集团和客户信任和信心义务——萨尔曼承接了该义务,自己也违反了该义务,因为他利用该信息时,完全知道该信息是不当泄露。”

  但在萨拉姆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并未确定“朋友”的定义,今后若是被起诉,内幕信息交易人仍可奋起反抗,通过律师死缠烂打。再有,纽曼案与萨拉曼的案情不同,辩护律师仍可就此大做文章,为当事人鸣冤叫屈。纽曼案是上市公司的雇员外传公司的收入信息,而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官特别指出,该上市公司雇员本来就在兴高采烈地帮助基金管理公司设计预测该上市公司收入的软件。言外之意,既然上市公司如此愿意帮助外人了解自己的收入,有何内幕信息传递可言?法官的旁敲侧击更能道出他们的心声。

  萨拉曼案不同,该案中的内幕信息传递人所窃取的是投资银行所掌握的公司并购信息,涉及经典的内幕信息。或许更重要的是,纽曼案中信息传递人和信息接收人的背后是对冲基金,最后从事交易得利的是对冲基金。对冲基金是强力集团,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立法和司法。相反,萨拉曼案中的内幕信息传递人和接收人都是散兵游勇,势单力孤。此辈何足惧矣?原来,美国大多数法官也是欺软怕硬,不愿得罪华尔街,少有雷克夫这样的法官。

  但凡涉及势力集团的重大利益,法律概念的界定总免不了玄机四伏的明争暗斗。法律概念不仅是各方博弈的结果,而且是各方持续搏杀的角斗场。内幕交易传递人恰恰就是这样的概念。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