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纠纷调解案例 司法确认为纠纷调解 协议提供效力保障

  一、纠纷案例

  2014年5月,投资者杨女士在某证券公司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并签订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2015年12月27日,因杨女士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40%,证券公司在通知杨女士提高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未果后对其账户资产进行了强制平仓。针对证券公司的强制平仓行为,杨女士认为证券公司违反了交易所规定的维持担保比例130%的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无果,后到投服中心申请调解。

  受理该纠纷后,投服中心调解组分析认为证券公司根据其与投资者的约定,自主约定高于交易所维持担保最低比例的比例,属于其经营过程中自主采取的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并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开立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关于维持担保比例以证券公司公告为准的条款应属于格式条款,证券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完全充分尽到对该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在合同签订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同时,以相关司法判例为基础获得了投资者的理解,降低了索赔金额。在此基础上,双方就该纠纷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达成了和解协议。

  针对双方对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会发生反复的担心,投服中心解释了可以提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协调服务,为调解结果提供效力保障。在投服中心的协调推动下,经双方申请,投服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为该纠纷调解协议做出民事裁定,确认双方达成的由证券公司弥补投资者损失40万元并终局解决该纠纷的调解协议有效,明确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了解,这是迄今为止首单获得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案例。截至目前,投资者已经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收到了证券公司全额补偿款,该起纠纷得到了妥善彻底解决。

  二、背景介绍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证券期货纠纷,具有申请便捷、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成本低等优势,但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该法第194条明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6〕149号)也明确提出 “经试点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不过,此前关于司法确认实施的具体规定主要见于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关司法解释,专业调解的司法确认缺乏有针对性的操作依据,相应的案例鲜见于实践。

  三、案例启示

  从实践看,司法确认一方面能赋予调解协议法律强制效力,确保其执行,另一方面能有效防范纠纷的反复,对增强调解的权威性公信力吸引力,充分发挥调解在市场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投服中心在上述纠纷案例中,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探索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程序流程,成功推动完成了首单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标志着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实际开启。在实际操作上,做到了当天申请,当天即获得法院民事裁定,非常便利高效,且不收取任何费用。针对异地投资者的司法确认申请,投服中心提供公益律师免费为投资者申请司法确认提供代理服务,所以,无论本地还是异地投资者,均能便捷获得投服中心司法确认的协助服务。投服中心作为法〔2016〕149号文件规定的试点调解组织,正逐步将司法确认机制覆盖全国各地试点法院,将用足用好司法确认手段,完善相关机制,促进调解工作开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您是投资者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有纠纷调解需求,可以填写纠纷调解申请并将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纠纷相关材料等发送到jftj@isc.com.cn邮箱,就可以正式提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申请。投服中心调解工作人员会在接到您的调解申请后,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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