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对险资投资重大项目给予政策倾斜

  ⊙记者 黄蕾 见习记者 陈婷婷 ○编辑 陈羽

  保险资金对接实体经济迎来政策红利。昨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表示鼓励保险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战略和导向的重大项目,并给予政策倾斜。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持续改进和加强保险监管与政策引导,坚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导向,引导保险资金秉承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稳健投资原则,为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提供长期稳定的优质资金。

  引导和支持险资参与雄安新区建设

  近一段时期,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各种因素影响下,我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存在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的问题以及金融“自我循环”和“脱实向虚”的现象。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保监会从风险保障、服务国家战略、创新形式、改进监管等方面,提出了15条政策措施,旨在营造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良好政策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向振兴实体经济发力、聚力,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保险资金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以及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等区域发展。具体包括:支持保险资金对接国家自贸区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等城市群发展的重点项目和工程;积极引导和支持保险资金参与雄安新区建设,探索新的投融资机制,对于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水利、生态、能源、公共服务等重大项目给予长期资金支持。

  近年来,保险资金对接实体经济已经出现明显变化。据业内人士介绍,保险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投资规模、投资范围、产品形态、交易结构、产品发行效率等相比过去发生了深刻变化,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重大项目,比如中石油管道项目、粤东西北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等,有力支持了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险资发起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

  为大力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指导意见》提出了多条政策措施。

  首先是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和引导作用。包括: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去产能并购重组基金,促进钢铁、煤炭等行业加快转型发展和实现脱困升级;支持保险资金发起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不良资产处置等特殊机会投资业务、发起设立专项债转股基金等。

  其次是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境外投资能力,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关键产业合作和金融合作;支持保险资金为“一带一路”框架内的经贸合作和双边、多边的互联互通提供投融资支持,通过股权、债权、股债结合、基金等形式为大型投资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撑;鼓励中资保险机构“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布局,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再者,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和《中国制造2025》。鼓励保险资金服务军民融合发展,积极探索保险资金参与军工产融合作模式,支持保险机构和军工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保险军民融合发展基金;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的债权计划、股权计划和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更好服务《中国制造2025》各项任务。

  同时,推进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募集保险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调整PPP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的主体资质、信用增级等监管要求,推动PPP项目融资模式创新;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逐步完善投资计划监管标准,放宽信用增级要求和担保主体范围,扩大免增信融资主体数量,创新交易结构,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和工程。

  研究险资投资金融产品监管比例

  在不断创新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形式的同时,保监会也持续改进和加强保险监管与政策引导。

  《指导意见》提出,将逐步调整和优化比例及资本监管,注重风险实质判断,动态审慎调整投资资产的分类和资本要求。对于基础资产为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基础设施、保障房、城镇化建设等项目,且具有保证条款的股权计划和私募基金,研究调整其所属的大类资产类别和优化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研究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监管比例,按照基础资产属性实施穿透性监管。

  同时,积极推进差异化监管和分类监管试点。研究推进差异化监管,对于经营运作稳健、资产负债管理科学、投资管理能力优良的保险机构,支持其开展各类创新试点业务;研究建立保险资金非重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支持保险机构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和偿付能力状况自主选择所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行业范围;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国家发展战略和国家重大工程的项目和产品,在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在产品注册、备案、审核等环节给予优先支持。

  此外,着力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隐患,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具体包括:加强对重点风险领域和重点公司的风险预警,落实风险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规范和治理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抑制产融无序结合和资金脱实向虚;坚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导向,引导保险资金秉承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稳健投资原则,为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提供长期稳定的优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