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 一审胜诉的多重涵义

  □曹中铭

  上海市第一中院日前对原告刘斌等诉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现*ST匹凸)及实际控制人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作出宣判。法院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233万余元。该案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首次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的诉讼案,亦是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

  监管部门调查表明,在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多伦股份(*ST匹凸前身)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包括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2013年年报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等,其违规违法行为亦被认定为虚假陈述,上海证监局因此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此后,投服中心接受诸多利益受损投资者的委托,在协助投资者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后,于去年7月向上海第一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上述两项所涉及的资金利息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均应予以支持。而且,作为时任匹凸匹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鲜言,因未尽管理职责,被法院认定是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责任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首要赔偿责任。而上市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员,法院认为应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上海第一中院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鲜言应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上市公司与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但投服中心首次接受投资者委托提起证券支持诉讼,并取得一审胜诉,其意义不言而喻。

  不过,对该案而言,对证券支持诉讼而言,我们更应看到更深刻的内涵与外延。在此前众多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案例中,投资者的诉讼主体往往是上市公司,而鲜有把实际控制人、其他相关董事等作为被告起诉的。而且,此前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案例,埋单的都是上市公司,而实际上是全体股东,这就形成了上市公司(或高管)违规,全体股东埋单的困局,该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员几乎毫发无损,这于情于理都是说不通的,也极不公平。

  本案中,实际控制人鲜言成为责任主体,上市公司变成“配角”,无疑抓住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违规行为的主要矛盾。而客观上,上市公司出现的违规行为,本质上都是“人”的问题,是由于相关人员的违规违法,才导致上市公司产生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因此,惩治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将责任直接“穿透”至个人身上,并由相关个人承担责任,才真正是处罚到位的表现。如此,违规者才会付出惨重代价,才能真正达到严惩违规者,警示后来者的目的。另一方面,此次上海第一中院一审判决直接剑指鲜言本人,与投服中心将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员作为第一被告一样,都将在市场上树立“标杆”式的效应。

  投服中心因不是本案中的直接受害人,因而只能以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方式提起证券支持诉讼。而在此前开展的持股行权试点期间,投服中心基本上都是以股东身份(持有一手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利的。随着行权试点的铺开,目前投服中心已持有沪深两市共3026家上市公司每家1手A股股票(停牌公司除外)。此后,如果有上市公司再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投服中心将不再是以委托身份提起证券支持诉讼,而将直接以股东身份开展股东代表诉讼。从证券支持诉讼,到股东代表诉讼,投服中心显然并非只是角色转换,这无形中将更有利于投资者的维权,更有利于打击市场上的违规违法行为。笔者以为,这是本案的另一层含义。

  *ST匹凸案虽然是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例,但相对于另一起证券支持诉讼案康达新材,其一审结果来得有些迟了。继康达新材之后,又一起证券支持诉讼案上海绿新的证据征集已完成,安硕信息虚假陈述案正处于征集阶段。大家看到,康达新材案取得了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的良好效果,其赔偿金额已全部执行完毕。笔者以为,对今后的证券支持诉讼案及可能出现的以投服中心为主的股东代表诉讼案,只要没有什么意外情形,都应立足于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如此,强化民事追责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将迈上新的台阶。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