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


  《法的经济解释》  熊秉元 著  东方出版社  2017年5月出版

  ——读熊秉元的《法的经济解释》

  ⊙刘英团

  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在《法律的经济解释》这本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法律原理的著作中,明确地标示出经济分析的基本架构。从学理上看,他利用“基本单位—行为特质—加总/均衡—变迁”的架构,一以贯之地处理了诸多法学问题,包括阐释最抽象、层次最高的核心(“正义”的概念)。基于真实的社会现实,他明确提出了“实证法学”的概念,并和传统的“规范法学”相对照。他用经济“工具”阐述法,包括道德、宗教等,颇具新意。在引介经济概念和分析架构时,熊秉元不用方程式和数学,而主要运用文字、生活中触手可及的经验及简单易懂的辅助图形,作为阐明理论的重要依据。

  “法律的功能未必是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处理价值冲突”,协调、平衡各种法的价值之间所可能会有的矛盾。熊秉元认为,法律的功能,过去是以除弊为主,今后则是以兴利为主。所以,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架构去探讨法学问题,首要的一点是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在法的“一般理论”及“司法实务”中“引申”经济理论,这是他这本论著的一大亮点,其中既描绘了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关联,亦勾勒了经济学的分析架构。在熊秉元教授看来,对各种法学概念做成本效益分析,不但是“探讨经济活动”,更是“分析社会、政治、法律等其他问题”。首先,经济分析的性质,是实证,是让证据说话;其次,援用经济分析的架构,是运用经济分析这一“工具”探讨法的内涵和边际所在。

  经济分析为法学的工具箱添增了新工具,也逐渐改变了法学的根本性质。“在证成价值判断结论的正当性上,法律的经济分析一定是具有某些法律的分析方法所不具备的论证效力。”依照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议论,经济的效率价值异样决定了法律的效率价值,法律正是一种增加买卖本钱、促使效率提升的制度。作为一种论证法律的方法,法的经济分析比法律逻辑分析,在证成价值判断结论的正当性上具有更高效力。所以,笔者以为,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熊教授对法的经济阐释都堪称精妙。如其所言,法律“规则的形成和内涵,受诸多力量雕塑,而彼此交往的次数和频率,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同时,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学说,不仅涉及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还涉及具体法律问题以及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所以,以经济分析这一“工具”阐释“法”或“司法实务”,准确认知“人的行为特质”,是合理解读法律“规则的形成和内涵”的关键。

  经济解释法的实证路径,是传统法律路径所不及的。从实践看,实证法学的路径,是“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即“借着实际的案例,琢磨相关的法学理念。联结法理和案例,而不是法律(法条)和案例”。两者的共同点,都是“由真实世界,到抽象理论”。在《法的经济解释》中,熊教授以“美女与野兽”、“借刀杀人,刀当何罪?”等鲜活案例来论证法律的点、线、面及其他。熊教授认为,对于实际案例,由不同的参考坐标衬托,往往可能捕捉到案例的不同重点。“根据字面,是原则;特殊情况,是例外。原则和例外,并不冲突。”具体到每一个案例,不但“法律条文”、“立法意旨(初衷)”是明确的参考坐标,“在原始社会”、“在法治社会”又将如何处置,亦是重要的参考坐标。对于法律条文,直接作出字面上的解释,是一般情况;在比较特殊的情形下,就得跳出字面,探索事件较完整的意义。

  法律的形成和变迁,也是社会现象之一。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罪与罚的内涵经过一再的调整和变化,既“改变了罪与罚的各个成分,连带着‘正义’的内涵”也蜕变了。因此,在熊教授看来,法学和经济学研究的问题大都是“两人间,一对一的关系”,“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因而,“法律人”同“经济人”一样,也会通过严格执行或规避法律制度,来寻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对于法律的基础,传统法学多是立基于道德哲学。相形之下,社会科学追本溯源,由初民/原始社会开始,描述法律的出现、性质以及道德的功能——“罪”与“罚”的真正作用,还是借着除弊兴利,增添人们的福祉。在《法的经济解释》中,熊教授借古喻今,围绕一个重点(罪与罚),以阐明法律(和权利)的缘由。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人”即使没有“经济人”的理论工具,也能“借着罪与罚的措施,实现了正义的身影,通过对正义的追求,充填罪与罚的各种内容”。

  正义是法学的最高价值,效益是经济学的重要概念。在原始/初民社会,法律和道德合二为一。但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各种公共政策,都是通过政治过程而产生的。即“通过政治过程,权利不断地被调整和创造,对于权益的结构,产生了重分配的结果”。但是,由社会科学的角度,还有其他关键性因素,对法学和司法运作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相对应的,法院的判决,虽然是个别官司,也有类似的、涓滴累积的效果。所以,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仅要有向前看的视野,还要再往前推进一步:“体会到目前所做的决定,会对未来产生重分配的作用。”由此,熊教授在阐释政治过程的特性(特别是关于权利和重分配的含义)的同时,还重点探讨了政治过程和法律之间的关联。

  大卫·弗里德曼在《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中说过,“经济学既不是一套问题也不是一套答案,它是一种理解行为的方法。应用这种方法得到什么结果,不仅取决于经济学理论而且取决于应用这种理论的社会现实”。而从熊教授对法的经济解释中,正可以看到由政治过程、立法机关的角度解读法律,能清晰地看到法律的本质。政治过程,是处理各种竞争,乃至彼此冲突的利益。立法机关的功能,就是透过法定程序,以立法(法律)的形式,制定处理价值冲突的游戏规则。“为了正义,可以天崩地裂”,“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所以,熊所强调,从经济学角度阐释法律,不过是分析经济学和法律之间的某种契合,这种契合体现在公平和效率的实施上。一方面,公平造就效率,另一方面,效率反过来促进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