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金融生态“不平衡开放”的累积风险


  □杜 静

  我国金融生态在“金融发展”与“金融风险防控”上的开放程度与状态差异很大,极不平衡,致使金融运行中体现“收益与风险”的根本原则与本质属性严重错位甚至异化,由此形成的扭曲金融生态内部结构的积累性风险,正威胁着未来金融运行的整体安全。因而,增强和完善金融风险防控的开放性,力求使每种金融产品、每项金融业务和每个金融领域,实现金融属性的回归,对我国金融生态的健康发展、品质优化,具有方向性、基础性和机制性作用和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生态在“金融发展”与“金融风险防控”上的开放程度与状态差异很大,极不平衡,致使金融运行中体现“收益与风险”的根本原则与本质属性严重错位甚至异化,由此形成的扭曲金融生态内部结构的积累性风险,正威胁着未来金融运行的整体安全。因而,增强和完善金融风险防控的开放性,力求使每种金融产品、每项金融业务和每个金融领域,实现金融属性的回归,对我国金融生态的健康发展、品质优化,具有方向性、基础性和机制性作用和意义。

  从金融发展上看,我国金融生态开放十分充分。仅用三十多年就完成了从相对单一、弱小和封闭的市场向全球第一大“货币体”市场的蜕变,形成了市场类别多种、主体多元和产品多样的新格局。而从金融风险防控上说,开放则非常不够,表现出空间被挤压的惯性趋势和典型特征。

  由于金融生态开放的不平衡,一方面,市场各类参与主体的行为选择出现方向性偏差,往往以金融发展的开放甚至过度开放,来缓释或掩饰金融风险防控不开放的矛盾,出现所谓“以发展解决风险问题、以流动性(债务)覆盖流动性、以增量优化存量”的倾向和偏好。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各类借款单位,总是在拓展金融发展“开放”的手段中不自觉地挤压金融风险防控的“空间”,并通常以扩大债务或债权总量的方法,来“绑架式”、“占有性”和“超然化”稳定这种行为选择与行为惯性。当金融市场的某一类或某一个单体能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上得心应手腾挪资金(债权或债务)时,金融风险防控的开放或不开放就变得既不重要也不紧迫了。另一方面,市场的最终风险向主流和传统金融机构流入或转移。在金融发展与金融风险防控的不平衡开放中,面对以“嵌套”和“分离”方式积累起来的风险,新进入市场的各类金融机构利用技术性优势,常常会通过手段和产品“脱壳”的方式逃离,传统和主流金融机构则成了主要承担者和持续“接盘手”。对不断积累的转移性、转嫁性风险,主流和传统金融机构受金融监管和内部考核指标的限制,往往会采取“存量稀释”的方法,通过“拉长僵尸企业债务链条、增加通道类业务和被动使用财务资源(呆账准备金)”等方式去消化,进一步封闭了金融风险防控的空间。

  从时序空间上看,金融发展更多体现在金融生态的前端,金融风险防控则更多体现在金融生态的后端。“先有金融发展而后有金融风险”,这本来是认识的内在逻辑和实践的过程顺序,但实情是,这一客观过程在“开放”标尺下,被不自觉地分割或变异,形成金融生态“前端”与“后端”开放的极不平衡。关键在于,“前端”开放产生的金融风险,积累到并不开放的“后端”后,形成了金融风险的“休眠式”存在和堆积。这种金融生态的“反差”,导致我国金融生态风险防控的主体单薄、手段单调和效率低下,不得不通过依赖金融发展被动化解风险、使用行政手段强制化解风险和消耗财务资源刚性化解风险。在经济运行的上行周期,这种状态或模式也许能短期和阶段性维持,而在经济运行进入“三期叠加”周期后,就难以为继了。

  说金融风险防控要体现穿透性原则,绝不仅指产品在不同市场对象之间的穿透,其中重要的内涵和意义是,金融生态要实现“开放”标准相对一致的穿透。加快和完善金融风险防控的开放性,具体而言,主要有风险防控前置、风险防控量化、风险防控分层和风险防控协调等内容。

  风险防控前置,就是风险防控领域尽可能向金融生态前端延伸,开放式对接到金融发展的各环节中。把握市场准入对象在金融发展与风险防控差异上的平衡点,区分金融手段和产品在金融发展与风险防控变化中的承载力,使风险防控的质量在与理性承接金融发展的“开放性”中持续提升,在有效连通金融风险防控的“开放性”中,金融风险管控的开放性链条越长,体现全部金融生态的开放性就越完整和越彻底。这样,既能解决金融市场准入鱼目混珠、无序竞争问题,又能解决金融市场业务人为制造模糊领域、监管套利问题。

  风险防控量化,就是风险防控手段尽可能向数字技术方向发展,提高金融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效率性。对存量金融风险,开放化运用数字技术,动态并准确识别或认定风险及风险程度,“规模化处置、个性化处理和阶段性消化”,不断净化金融生态的基础。对增量金融风险,应通过模型化数字分析,把握风险发生、发展的趋势性和规律性,在适应市场主要是实体经济变化中,更多从过程中动态防范和减少风险的发生与积累,更多从健全和完善机制上保证金融资产运行的品质性,实现风险量化从结果、事实量化向过程、趋势量化的转变,真正做到金融风险的可计量、可预测、可控制、可承受和可化解。

  风险防控的分层,直接意义是要实现风险处置的精准,以及使风险防控能力与发展水平相统一。从金融风险防控的开放性中体现层次性,以主流金融机构作为金融风险防控的主导力量,引导其他金融机构更多从开放维度防控金融风险。从制度安排和机制建设上,掐断中小型、新型金融机构向大型、传统型金融机构转嫁、转移风险的各类隐形或显形通道,并避免以所谓“开放”混沌环境层次、实行风险“溢出”的现象与行为。完善或者说重建新型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控的分层体系,校正以金融发展分层替代风险防控断层的认识误区和行动盲区。

  风险防控的协调,就是风险防控的效率要在构建开放体系中不断提高。从国家层面建立市场各类主体信息的共享平台,比如完善央行主导的个人征信系统,整合工商、税务、财政、海关和司法等相关系统,以更多主导力量与因素增强市场的开放性。同时,加快金融机构之间内部管理系统的连通,形成相对系统与完整的市场风险评判标准,管控好市场的总债务杠杆率和单个对象的债务总量,行动一致地处理已出现的风险苗头。推动信用“交叉违约”制度与市场法规的尽快出台并落地,减少因市场环节不开放出现的风险“庇护所”以及债务人“边违约边增信”的乱象,纠正以做大债务量绑架金融机构的行为偏差。

  (作者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起草专家之一、资深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