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互联网公司跨界合作的路径选择

  最佳的战略合作应是能实现行业竞争格局的制衡,推进具有较高竞争程度的市场结构形成。由此推论,大型商业银行的合作对象不一定都得锚定互联网巨头,基于自身情况与中小型互联网企业或金融科技公司针对某种产品或功能建立跨界合作,未尝不是更好的方案

  □张哲宇

  银行与互联网公司跨界合作正形成一股热潮,引发银行业关于金融科技发展路径的热议与多种猜想。百度与中信银行去年达成战略合作,共同设立直销银行。阿里与建设银行今年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线上线下渠道业务和电子支付业务的合作、客户资源与信用体系的共享。随后,腾讯与工商银行、盒子支付与平安银行也纷纷围绕支付展开合作。在此大趋势下,各家银行跃跃欲试,都在试图为自己找一个匹配的战略合作伙伴、探索亮眼的业务合作模式。

  然而此时,银行自身更应该冷静地想明白两个问题:第一,不是看到别人都合作了,自己就一定要合作。每家银行的资源禀赋、优势业务都不尽相同,有必要深度内观并讨论之后再做出决策。第二,不是看到别人已合作了,自己就不能去合作。这是个认清大势和摆正立场的问题。银行发展金融科技必须要走出去,与互联网企业、金融科技公司合作。

  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演变具有复杂性,客观存在由高度集中的垄断型市场结构向竞争性较强的垄断竞争型市场结构转变的趋势。近年,部分学者运用PR模型,以上市银行2005年至2014年的数据为样本,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度的影响,得出的结论是:当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较少时,对银行业竞争度的影响较小;当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将显著影响银行业的竞争程度。互联网金融发展越迅速,银行业的竞争程度越大。

  美国是互联网和金融业都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将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业的先驱。尽管互联网金融对美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多数互联网金融模式并未成为独立的金融业态,也未产生“互联网企业欲颠覆银行业”的舆论效应。这可归结于三方面原因:一,美国市场化的机制使军事、科技、金融和教育四大支柱产业在相对自由的体制中均衡发展。产业间各自根基深厚,相互融合均衡,也难以渗透到对方核心领域。二,美国金融体制相对完善,金融行业竞争格局相对稳定。这也促使金融机构积极拥抱互联网,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多地是提高效率、便捷渠道和改善体验,而互联网并没有创造出新的金融功能。三,美国在相对健全的监管体系下,根据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来界定监管的归属,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总之,无论在金融科技诞生之前还是之后,美国银行业和互联网科技行业都是处于竞争程度较高的状态,是一种比较稳定的行业竞争格局的制衡状态。美国银行业与互联网企业是竞争与融合并存的关系,融合是主流。

  美国的经验表明,美国的金融科技是用互联网的技术帮助金融业做得更好,而我国的金融科技其实是在用互联网的方式去做金融。

  国外大量的研究及美国的实践表明,金融科技模式优势在于交易型融资业务,而不是对私人信息收集和处理要求非常高的关系型融资业务,而后者恰是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的优势。金融科技在多大程度上会冲击传统金融模式,主要取决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如何应对与转型,传统金融机构完全有能力在金融科技行业竞争格局中占据主动与优势。

  全球范围内存在三种主要的跨界合作模式,我国银行应基于自身资源禀赋和战略路径,选择适合自身的跨界合作模式。

  对具有颠覆性的新兴技术或金融科技公司,银行可通过投资、并购或成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获取科技创新。通过股权投资或收购高潜力的金融科技公司,间接获取其拥有的创新产品和高科技人才。但收购后需注意保持组织和经营的独立性,为业务发展预留充分空间。例如,花旗银行旗下的花旗风投(Citi Venture)就专注于金融科技股权投资,其投资标的中较为著名的是Square公司。Square是美国一家移动支付公司,专注于支付过程中的商户服务和综合解决方案。

  对需要集中突破的某特定产品、服务或特定功能,银行可通过合作或合资共享金融科技成果。通过与金融科技公司的深度合作,银行可借领先技术进一步推动内部流程和技术平台的改造。例如,摩根大通与MCX(二维码扫码支付公司)合作,将8900万个人客户开放给MCX,意在为自己的零售客户提供全新支付体验、提升黏性;摩根大通与OnDeck Score合作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引进OnDeck的评分引擎,提升对小微客户的融资服务能力,改变了因评分系统不够灵活而难以在当日或次日放款的情况。

  从长远发展来看,银行还需通过孵化器或创业加速器,为未来的经营周期转折做准备。这是当下最受欢迎的模式,约占传统机构与金融科技合作的43%。金融机构可建立抗风险能力强、资本充足的创业孵化机构(如金融科技研究室、创新实验室等),对接创业企业、技术公司、高校及科研院所,增加双方的技术交流,不以赚钱为目的,而是选择最有发展潜力的种子项目,在参与、培育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及早建立相关人才库。例如,富国银行每年会投入60亿至80亿美元,用于投资“被看好”的新技术,并与这些“被看好”的新兴技术公司签署mentor协议,担任专业银行知识的顾问指导,并开放银行后台给这些技术公司测试技术。

  展望银行与互联网或金融科技企业合作的未来发展历程,最佳的战略合作应是能实现行业竞争格局的制衡,即推进具有较高竞争程度的市场结构形成,又不会回归到寡头垄断的竞争格局。由此推论,大型商业银行的合作对象不一定都得锚定互联网巨头,基于自身情况与中小型互联网企业或金融科技公司针对某种产品或功能建立跨界合作,未尝不是更好的方案。

  (作者系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