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加大对险企偿付能力刚性约束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0者将面临被接管或申请破产处罚

  保监会加大对险企偿付能力刚性约束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0者将面临被接管或申请破产处罚

  ⊙记者 陈婷婷 ○编辑 剑鸣

  保监会昨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细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建立多维度的监管措施。其中,为控制风险、倒逼险企合规经营,保监会将根据风险成因和严重程度,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险企“一企一策”,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外,严重者面临被接管或申请破产的处罚。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市场风险日益复杂多变,偿付能力监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前文件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行业防控风险和偿付能力监管实践的需求,亟待完善和修订。”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意见稿》在“偿二代”17项具体监管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和原则,如细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明确监管机构职责、提出监管监督检查以及风险成因不同下的监管措施。

  “此前文件对监管措施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监管实践中采取的措施难以‘对症下药’,针对性和有效性都不够强。”上述人士指出。

  《意见稿》将监管措施分为常规措施和特殊措施。其中,常规措施包括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等;特殊措施包括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申请破产等。

  例如,当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5%但不低于0,保监会可停止该险企部分或全部新业务;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0的险企,保监会还可以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措施。

  与此同时,《意见稿》还提高了险企偿付能力的达标标准。偿一代下满足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即为达标险企的划分成为历史。《意见稿》规定,偿二代下达标险企需要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三项指标。且任意一个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此外,为治理当前行业偿付能力数据不实的乱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保监会将建立偿付能力数据非现场核查机制和现场检查机制。

  如每季度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等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进行重点非现场核查,建立常态化的现场检查机制。同时,为确保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可靠,保监会还将对审计、信用评级等机构加大监督,对于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将采取不接受其报告、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作为风险防范的“牛鼻子”,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近年来保险监管的核心。上证报记者还获悉,除了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框架,健全监管机制,细化监管措施外,保监会还在研究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的相关规定,探索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向保险公司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等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