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 对代币发行的定性


  □朱伟一

  金融创新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但确实也有不少金融创新别有用心,是为了规避法律和监管,比特币便是突出的例子。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施蒂格利茨就认为,使用比特币是出于洗钱、偷税漏税或逃避披露等目的。

  比特币(Bitcoin)近几年来大行其道,是所谓的创新热点之一,而各类欺诈也结伴而来。代币发行或“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或ICO)是指向投资者出售数字代币,筹集比特币或太币(Ethereum)等虚拟货币。严格说来,代币发行包括首次代币发行和之后的代币发行。但首次代币发行后,通常少有代币发行,因此两种币可作为同义词混用。

  代币发行的定性非常重要。只有对比特币定性之后,才能决定其适用的法律及如何监管。在2013年美国证交会诉谢弗斯(SEC v. Shavers)案中,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下称“法院”)适用证交会诉豪伊(SEC v. Howey)案规则后认定,代币发行是投资合同。《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所界定的证券包括投资合同,所以比特币是证券,公开发行需要在证交会注册。证券非公开发行可得到注册豁免,但得符合一定条件。因此,如果事先未在证交会注册,就为筹集比特币而首次发行公开代币,便构成违法。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并未上诉,法院一锤定音。可见,代币发行被定性为证券发行在美国已无争议。

  依豪伊标准,只要多位投资者以钱投资于共同业务,并期待他人努力获得利润,交易就构成投资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因此,豪伊规则是辨别金融凭证是否为证券的试金石。那些掩盖证券真实面目的巧立名目,适用豪伊标准,就会原形毕露。

  谢弗斯案中法院认定,代币发行符合豪伊规则四个要件。一,投资者用比特币投资于比特币储蓄信托(“BTCST”)。等同于用钱投资。从形式上看,比特币是软件密码,又具有货币或黄金等商品的某些特性,美国国内税务署则将比特币界定为财产。比特币的支持者主张,既然比特币非此非彼,就没必要适用任何法律。但法院认定,比特币是“电子货币”,通过P2P平台交易。比特币可用来兑换真实货币、货物和服务,但没有中央银行支持。二,“投资者依赖谢弗斯比特币市场的专业技能,也依赖谢弗斯在当地的关系……”,所以“存在共同业务”。三,“谢弗斯最初承诺,日利率为1%,而且在相关阶段的某个时点,利率是3.9%。显然,参与BTCST的任何投资者都期待,通过谢弗斯的努力获得利润。”所以该案的代币发行是依赖他人努力获得利润。

  2014年9月22日,法院就该案的实体问题做出判决,认定被告行为违反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判被告吐出非法所得4000万美元,每位被告各另交15万美元罚款。

  我国完全禁止比特币及其相关发行。今年9月,央行、中央网信办、工业信息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禁止所有代币或“虚拟货币”及其交易。《公告》完全否定了代币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确定,“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

  一段时期内,我国也有平台从事代币发行业务。按《公告》的界定,“代币发行是指融资主体通过待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公告》将代币发行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具体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除《公告》列出的犯罪行为,比特币还有两大公害:可为毒品交易或其他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用电惊人。在美国诉罗伯特·费埃拉(US v. Robert Faiella)案中,美国检察官指控被告犯有无照经营汇款业务和洗钱业务两项罪行。2011年比特币用电量相当于丹麦全国的用电量。除非出现重大变化,到2020年,比特币用电量可相当于美国全国的用电量。

  比特币进入2017年后发展迅猛,年初时一个比特币大约价值1000美元,12月已涨至14000美元。但也有乐极生悲的。据报,某君遗失其便携式计算机,损失了数百亿美元比特币。比特币存在形式是软件密码,可将密码记在纸上或用U盘拷贝。如果没有备份,遗失密码后,比特币就无法失而复得。迄今,已有400万个比特币因遗失或其他原因灭失。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担任过世界银行副总裁和首席经济学家的约瑟夫·施蒂格利茨全盘否定比特币,坚决主张铲除。他的逻辑是,已存在美元、欧元等成熟货币,再另造货币,舍近求远,舍宜求难,必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他认为,使用比特币是出于洗钱、偷税漏税或逃避披露等目的。对比特币的各种用途,他只用一个形容词:“邪恶”。

  金融创新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但确实也有不少金融创新别有用心,是为了规避法律和监管,比特币便是突出的例子。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