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案二审争议三大焦点 黄炜出庭应诉重申严打欺诈发行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剑鸣

  A股市场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诉证监会案昨日二审开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高法)公开审理此案,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欣泰电气是我国市场自建立重大违法退市制度以来,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首家上市公司。因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欣泰电气诉证监会案二审主要争议三个焦点,即公司相关违法事实是否构成欺诈发行、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需要专业机构提供审计或鉴定意见、被诉处罚决定是否过重。昨日庭审过程中,双方诉讼代理人就这三个争议点进行了多轮激烈辩论,庭审共进行1小时50分钟。案件未当庭宣判。

  黄炜在庭审中重申并强调,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工作方针。

  庭审结束后,黄炜接受记者采访表示,欣泰电气案的庭审进一步厘清了证券发行制度的法律逻辑。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是包括发行人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唯一选择,任何心存侥幸、试图突破法律底线的违法行为主体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一股

  2016年,欣泰电气因被证监会认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继而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件,突然走到了A股市场的“聚光灯”下。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造假,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欣泰电气造假手段是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以解决财报中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最终达到发行上市的目的。

  2016年7月5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相关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并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获罚同时,由于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件,欣泰电气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当年9月6日,公司被深交所暂停上市。今年8月25日,欣泰退结束退市整理期。

  这一年间,欣泰电气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后欣泰电气不服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欣泰电气的诉讼请求。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欣泰电气造假上市,给上万投资者带来了利益损害。今年6月,公司IPO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发布先行赔付方案,设立5.5亿元专项基金先行赔偿投资者。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2万名投资者实际获赔约2.4亿元。

  根据相关政策,创业板公司退市后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欺诈发行具有违法行为不可纠正、影响不可消除的特征,也不符合重新上市的要求。这意味着,欣泰一退,将再无重新上市可能。

  激辩近两小时 争议三大焦点

  扣除造假部分仍然符合发行条件算不算欺诈发行?证监会行政处罚判定财务造假是否需要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证监会在确定欣泰电气罚则的时候是否处罚适当?

  欣泰电气方面对证监会行政处罚中所查明的基础违法事实并未否认,但提出了上述三个法理方面的争议。昨日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这三个争议点进行了1小时50分钟的激烈辩论。

  欣泰电气提出,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证券法关于“欺诈发行”认定的构成要件,即使不进行财务造假,上诉人的财务指标等实质条件也能符合公开发行证券要求,因此不能认定“不符合发行条件”;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公司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认定为上诉人符合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就此,证监会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逐一进行了回应:

  首先,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准确。公司通过虚构应收账款等手法,对发行人现金流、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造成严重误导。同时,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财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这并不以发行人实际财务状况是否符合财务标准而转移。此外,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核准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其次,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无论来源还是形式都是合法合规的,证监会具有监督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正常运行、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证监会基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主体地位和所具有的专业性,有权认定有关事实和金额,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不是必然选项。

  再者,欣泰电气虽有配合调查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为发行金额的1%到5%,欣泰电气行政处罚的量罚确定为3%,这是在对其配合调查情节,以及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进行酌情考量的基础上作出的。

  本案未当庭宣判。但判决结果,将作为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诉证监会案的终审判决。

  法律专家认为,欺诈发行可以归入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之列,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建立法治市场的应有之义。此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将通过司法判决进一步厘清案件争议点所涉及的问题,给证券市场参与者更加明晰的示范,给市场监管者以更加清晰有力的执法保障。

  庭审厘清发行制度的法律逻辑

  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应诉时说,信息披露是发行制度的核心,这个理念是证券发行制度的法律逻辑也是规矩底线。允许发行人公开发行,必须依托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这一基础要求,如果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那么对投资者造成的误导是客观的,带来损害也是必然和确凿的。

  庭审结束后,黄炜接受记者采访,并对此作出了详细阐述。

  他表示,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投资者作出正确投资决策判断的基础条件。证券法第189条关于欺诈发行的法律规定,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惩戒和制裁,督促发行人严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对投资者的决策判断产生误导,进而阻却对市场和投资者形成不法侵害。

  “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从来都是证券市场监管机关的打击重点。”

  黄炜说,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看法偏离了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和规制逻辑。本案核心的问题是欺诈发行行为,欣泰电气财务会计文件造假,向证监会报送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明显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对投资者产生了实质误导,从而对证券发行制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损害。

  “有法律学者说过,‘没有目的,就没有法律本义’,理解本案的法律适用,必须要回到证券发行的制度目的,以及证券发行是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安排这一核心上来。”

  欣泰电气案自立案迄今已经过去2年多时间,案件也已历经了一审、二审,证监会的行政执法面临着司法审查等各个方面的考验。尽管如此,黄炜表示,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等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会放松。

  他说,证监会尊重诉讼人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立场,但正确裁判本案,应当从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合理评判证监会履行法律赋予职责的合理性、合法性。

  “证监会不仅是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进行抗辩,更是为遭受巨额损失的中小投资者进行抗辩,为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抗辩。”黄炜表示,欺诈发行是一种严重的市场欺诈行为,严重误导投资者决策,危害证券发行秩序,证监会将始终坚持依法全面监管理念,对欺诈发行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通过发挥监管功能重塑发行市场生态。

  他强调,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是包括发行人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唯一选择,任何心存侥幸、试图突破法律底线的违法行为主体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司法审查则是推动证监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会得到法院审判的支持和肯定。

  统计显示,今年以来,证监会行政处罚涉诉案件共45件,这些案件无一被法院判决撤销或改变。法律专家认为,通过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的良性互动,证监会的执法水平不断提升,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证监会的执法原则和标准也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确认,这无疑有利于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