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电商法为网络平台 责任界定树立标杆

  本次电商立法有关电商平台法律性质和责任的研究具有突破性意义。当法律责任要求明确,竞争对手之间的成本是类似的,是平等的竞争,不会有不同地域的政策、监管洼地导致的不公平软环境。法律的可预见性增强,也会降低企业运营的风险不确定性。

  □刘春泉

  主打“社交电商”的拼多多电商平台两三年前还不为人知,如今却据称有三亿用户,在流量等指标上已超过一些创业十来年的老牌电商公司了。近日关于拼多多被有关部门点名并移交属地监管调查的报道,让笔者惊讶之余关注了一下其有关的投诉,发现如同阿里巴巴集团发布的2017知识产权报告所称,由于大电商打假和推动消费转型升级,假货出现了向微商和拼多多等平台转移的迹象。那么,电商平台在监管和投诉压力下多年来为打击假货投入多少精力和成本?如果一个新“野蛮人”毫不理会一门心思只关注流量和销售指标,其他企业如何服气?从另一个角度说,若法律始终没有明晰界定,新兴市场进入者是不是要重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再逐步建立起一套平台治理的体系呢?这些都牵涉电商立法研究中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电商平台责任该如何界定?

  本月下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将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本次电商立法一个重要背景是我国各层级立法和政策有关电商的文件纷繁复杂,事实上影响了电商的发展,因此,电商法一旦明确了平台责任边界,就能为抵制那些未经严格论证的规范性文件的不合理要求提供法律依据。

  任何一项制度建设,都要权衡利弊,并不断区分情况,细化规则,疏堵结合,方能把弊端降到最低。就电商平台而言,明确责任,相对于以前免责几乎零风险,是从零到一的关系,而流量与效率不可兼得,效率可能受影响,可能经常有非致命的诉讼或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明确平台责任之后,风险可预见性强,电商平台应对监管、司法甚至舆情的风险也就有理、有据、有度,合规投入可纳入成本预算,足以避免灾难性的风险。

  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首次在法律里使用了网络交易平台概念,但若不出意外,电商平台服务提供商的特殊法律地位将在本次电商法立法中首次予以明确。由于消法的规定是网络交易平台区别于销售商,一般不直接对交易相对人的消费者承担责任,因此确立平台法律性质后的法律责任是一项突破,会增加电商平台的成本。但是,要看到虽然从民商事法律角度来说,按消法的规定交易平台几乎是免责,但从更多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角度来说,平台商对提供的平台服务都是有管理责任的,比如知识产权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注意义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商家入驻的审核责任,各种涉及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关于电商的行政许可规定,等等。

  电商平台管理责任界限明确,会导致人力与财力成本增加。不过,我国电商已运行十几年,成熟的电商已建立了一套体系,对新进入者,反而是一种竞争优势,合规运营的企业也可名正言顺要求政府和司法机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软环境。对新的市场进入者,相对于十几年前创业时期的电商野蛮生长,如今怠于履行管理责任的法律风险就大了。

  无疑,划定责任边界会导致电商平台可能从基本无法律风险走向时常有小的法律行政处罚和诉讼法律风险,这是题中应有之义。电商平台管理责任明确后,相对于完全市场化的自我进化,例如最近媒体曝光那些花样迭出的抢流量,会对效率有一定影响。但很清楚,只要立法前瞻性足够好,电商平台的管理责任边界明确,也是对企业的最大保护。世人都看到了,舆论风暴是约束企业的重大因素。然而,在法律规则明确的领域,企业就算是陷入舆情风险,也会相对安全得多,假如应对得当,甚至还可加分。比如facebook前不久面对英国剑桥分析公司滥用其平台用户数据,在国会作证的谦恭反思就赢得了不少肯定。

  当法律责任要求明确,竞争对手之间的成本是类似的,是平等的竞争,不会有不同地域的政策、监管洼地导致的不公平软环境。法律的可预见性增强,也会降低企业运营的风险不确定性。合规运营就算有违规罚款或诉讼败诉,一般来说也都在可承受范围之内。退一步说,法律风险可以预见防控,不必担心伤筋动骨甚至遇上灭顶之灾的风险。

  合规本身具有专业性,形成企业声誉,对资本和其他潜在的外来者等竞争对手形成门槛。一个电商平台怎样对商家、商品进行管理才能降低风险,绝不是简单的工作。于个人,这是专业技能,于企业,这是商誉和服务品质实力。同时,守法合规的企业也有正当理由要求政府保持公平环境,对极少数屡教不改的违法者予以依法查处,不能让守法合规的老实人吃亏。

  我国有2800多个县级监管执法机关和法院,这意味着大平台企业可能面临很多不确定性,笔者理解这种困难和担心,但其他行业的大企业又何尝不是如此?因而,明确电商平台责任是大势所趋。如果遇到执法难题,可以通过政策和司法解释来梳理,最终还是要解决消费者遇到的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综合了各类实体商务领域的各种功能,因此对平台的监管和治理不应以单一的法律关系来加以规制,而当综合治理。电子商务立法应当对算法歧视、押金预付款难退、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有更细致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应注意国际规则的平等引入。

  电商平台是网络平台的一种,360行以后大概都会互联网化,但总不至于360行归入互联网一行,以后一些部门立法修改也会逐步关注相关网络平台的作用并予以立法规范,例如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增加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审查其许可证的规定。本次电商立法关于电商平台法律性质和责任的研究所具有的突破意义,希望能为未来其他领域的网络平台立法树立标杆。

  (作者系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