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审顾雏军案 开庭质证116项证据

  ⊙记者 朱文彬 ⊙编辑 孙放

  6月13日,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回溯经过,该案于2008年1月30日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法庭按照原判认定的三项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分别进行调查。

  13日上午的庭审接近3个半小时,主要是对原二审裁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进行调查,检辩双方分别发表了意见。庭前会议中,辩方对所涉24项证据提出异议,对这些有争议的证据,法庭分组进行质证。

  其中,第四组证据涉及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6.6亿元等情形。顾雏军及其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检方回应称,该案采信的证人证言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侦查人员向证人取证前,依法告知了证人;在询问过程中,证人作证自然并如实作出记录,不存在指使或引诱证人情形。

  13日下午的庭审,则主要围绕对原二审裁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进行法庭调查,庭审时长约5个半小时。在这一部分,顾雏军方面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66项。

  如顾雏军方面指出,压货销售是家电行业惯例,属正常行为,并不构成虚假销售及虚增利润。对此,检方则称,科龙电器及其分公司2002至2004年通过开出销售出库单或发票但货物不出仓库的方式,向经销商进行虚假销售。其所谓压货销售实际上是为了虚增业绩。

  13日晚19时许,法庭对原审认定的挪用资金事实进行调查。原二审裁定对该起事实共列举39项证据。此次,顾雏军方面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26项。

  据原二审裁定:2003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扬州亚星客车,指示原审被告人张宏等以顾善鸿、顾雏军父子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其中货币出资8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为筹集8亿元货币注册资本,同年6月18日,顾雏军指示姜宝军等人从科龙电器调动资金2.5亿元,指示张宏从江西科龙调用资金4000万元。并于当日将该2.9亿元转至天津格林柯尔在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原审认为,顾雏军、张宏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就法庭列示的相关证据,顾雏军及其辩护人认为,当时科龙和格林柯尔有很多资金往来。旺季是格林柯尔借钱给科龙,淡季时科龙还钱,不构成犯罪。其中,2.5亿元资金的所有权主体是科龙冰箱,而顾雏军不是科龙冰箱的管理人,不能将科龙冰箱和科龙电器混为一谈。检方则表示,顾雏军是否在科龙冰箱任职并不影响2.5亿元资金的归属,且2.5亿元资金由科龙冰箱账户划转到格林柯尔的整个过程也很清晰。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尚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