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私募资管新规征求意见 将作“新老划断”柔性安排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浦泓毅

  证监会官网昨日发布信息,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资管业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资管业务新规》拟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细则发布实施。证监会统计,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

  《资管业务新规》重点明确了七方面内容,包括统一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法律关系,界定了业务形式,基本统一了监管标准,系统规定了风险管理及内控要求,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规制,强化了一线监管等。

  根据《资管业务新规》,除投资于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外,禁止利用集合计划为关联方提供融资,也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业务新规》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同时还作出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过渡期内,各机构须有序压缩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同时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可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新规明确七大重点内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共十章84条,重点规定了较为成熟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总体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运作规定》)共46条,主要规定了各项量化指标、操作规范和具体要求。

  综合来看,《资管业务新规》明确了七个方面的重点内容: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资管业务新规》依据基金法明确将各类私募资管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审慎经营、展业能力与风控水平相适应,禁止刚性兑付,独立运作,财产独立等五项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了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在业务和产品类型方面,依据投资者人数分为集合资管计划和单一资管计划,并设置差异化制度安排;依据资产最终投向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和混合类,同时明确具体标准及监管要求;依据是否开放参与、退出,划分为封闭式资管计划和开放式资管计划;明确分级产品要求,并原则规定了基金中基金(FOF)产品、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预留创新空间;在资产类别上,清晰界定“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包括从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人员、场所和设施等六方面,设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条件;统一对管理人提出了应履行的9项职责要求;统一了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了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资管业务新规》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0%”的比例限制。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封闭式资管计划可豁免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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