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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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概要

  2018年11月,投资者潘女士向投服中心某调解工作站提出调解申请,要求其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及投资顾问刘某按照承诺,赔偿其投资损失10万元。潘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6月刘某向其承诺可以代为操作买卖股票,盈利部分的30%归刘某,同时保证一旦出现本金亏损,由刘某全额补足。

  经调解工作站向该营业部核实,潘女士于2016年3月在该营业部开户,而刘某早在2016年底就已经从该公司离职,其离职信息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该营业部还表示,刘某系从公司离职后私自代客操盘,其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对潘女士的任何赔偿责任。与此同时,调解工作站也联系了刘某,刘某承认确实存在代客操盘的行为,愿意接受调解,但由于潘女士在其操盘期间也在操作,因此不愿意赔偿潘女士的全部损失。

  投服中心调解员介入调解后,考虑到潘女士是在刘某从证券公司离职后才委托其代为操盘的事实,且潘某的损失并非全部由刘某代为操盘产生,因此建议潘女士和刘某各让一步,由刘某赔偿潘女士5万元。调解员的建议得到了纠纷双方的同意,但双方在履行方式上产生了严重分歧,迟迟无法达成一致。刘某表示,其从证券公司离职后一直在家待业,无法一次性拿出5万块钱,愿意先付2万元,余下的3万元于半年后支付。潘女士则认为刘某在耍滑头,不想支付余下的3万元,因此坚持要求一次性付款。

  正当双方争执不下时,调解员提出双方可以考虑通过签订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刘某真的不履行调解协议,潘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要刘某名下有财产,无论是存款、股票、房产、汽车均可以执行,而且司法确认程序是免费的。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解释下,双方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该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二、案例点评

  1、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克服了调解协议的局限性。本案的纠纷当事人在调解组织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了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力,解决了纠纷易反复的问题,提升了调解协议的公信力。

  2、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符合司法效益原则。化解矛盾需要成本,在没有实施司法确认制度之前,当事人容易反悔,导致纠纷最后仍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过程耗时、耗人、耗物,显然与司法效益原则相悖。有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既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也让当事人免受不必要的诉累,节约了社会成本。

  三、调解小贴士

  1、什么是司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中明确规定: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六节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2、如何申请司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司法确认适用什么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4、司法确认的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中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