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的 严正声明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C-14地块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东方花苑东区”)1999年已预订购房户陈建南、郑英等人之委托,指派潘晓业律师就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日”)董事会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发布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及相关事宜发表如下声明:

  一、该公告所涉浙江东日董事会通过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温州东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完全属于浙江东日的单方意愿和行为,不论其寻求或诉诸包括股东会决议在内的任何程序,对委托人等购房户均不产生任何拘束力。

  二、该公告所涉内容已违反浙江东日于2004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受让浙江东方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所涉及,并作为关联交易定价依据的“公司对99年已预订的客户购房时仍按原预订时的售价销售”的公开承诺。

  三、该公告所涉内容亦已违背温州市人民政府就东方花苑东区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2014]146号专题会议纪要所确认的,温州东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购房户应承担的定向销售的义务。

  四、浙江东日作为上市公司发布该公告公然拒绝履行其之前作出的承诺,已严重违背市场的诚信原则,应由法定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委托人保留进一步举报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对浙江东日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的权利。

  五、浙江东日作为国有上市公司发布上述公告,不但公然拒绝履行承诺,且肆意推翻了温州市历届政府为解决历史遗留的民生问题而促使多方达成的政府会议纪要的既定内容。其该做法不仅严重损害了自身国企声誉,且最终会损害上市公司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浙江东日及相关个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

  六、本律师兹敦促浙江东日撤销《关于全资子公司温州东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严格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2014]146号专题会议纪要的既定解决方案,严格履行其2004年公告作出的价格承诺,以切实维护委托人历二十年未落实的购房权益。

  特此声明!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潘晓业律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