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经纪人胆太大!猛加17倍杠杆炒股,事后还赖账不还

2019-04-26 21:2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刘艺文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为规避证券从业人员不能炒股的规定,有券商经纪业务人员借用他人账户,动用17倍杠杆炒股,事后还未按时还款被借款方催账。

  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一则判决书,公布了新时代证券员工借钱加杠杆炒股还未按时还钱一事。

  事情还得回到几年前,甲方与时任新时代证券员工郑卫平是相识多年的老乡,二人关系较好。

  2015年11月20日,甲方向郑卫平的岳父银行账户转账120万元,同日,该笔款项被转入新时代证券的股票账户,账户名为郑卫平岳父。该账户由甲方和郑卫平控制,借款用途为“炒股”。

  2017年2月3日,郑卫平对这一借款进行了事实确认。郑卫平向甲方出具了一张借条:今向甲方借款120万元,所有现金已经收到,约定于2017年6月20日归还,借款时间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

  2017年8月,郑卫平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甲方转账还款18万元,另外还欠甲方102万元及相应利息。关于此次借钱炒股的详细情况,法院并未披露,不过法院披露的其他事实显示,郑卫平借用他人账户,借钱加杠杆炒股最高加到了17倍的杠杆。

  第一次是8.5倍杠杆。

  2014年,甲方与郑卫平签订《融资合同》,约定郑卫平为进行股票投资,以自有资金作为担保向甲方融资,融资金额为150万元;融资时间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7月30日。郑卫平以自有资金20万元作为本次融资的风险担保金。

  双方决定将甲方资金150万元和郑卫平的担保金20万元,合计170万元,统一划入甲方在新时代证券某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把该账户作为共管账户,户名为甲方。该账户由郑卫平操作炒股,投资风险也由其全部承担。

  第二次是9倍杠杆。

  2015年7月30日,甲方与郑卫平签订第二份内容相似的《融资合同》,融资金额为160万元,融资时间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郑卫平以自有资金20万元作为担保。

  第三次是17倍杠杆。

  2016年9月6日,甲方与郑卫平签订第三份内容相似的《融资合同》,约定融资金额为160万元,融资时间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郑卫平以自有资金10万元作为担保金。

  对于郑卫平102万元的欠款及利息,甲方上诉至法院。被告郑卫平述称,诉争款项是甲方委托郑卫平炒股理财的款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借款,且郑卫平与甲方存在多笔往来账目,本案涉及的借款应为双方的融资合作关系。

  法院权衡后判决为,郑卫平应向甲方返还借款本金102万元并支付利息约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