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科创板17条”最全解读,限制场外配资、提高违法成本A股全适用!

2019-06-22 18:01:56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王雪青 刘艺文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共17条涉及三个主要方面。这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民生证券董事长冯鹤年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意见》不仅针对科创板,很多内容是对全市场适用的,例如限制场外配资和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部分,适用范围不局限于科创板。可以说,本次最高法出台《意见》是借科创板设立的契机,从司法层面明确了多个市场关注的重要问题。”

  简言之,《意见》中除了特指“科创板”的条款,均可适用于A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科创板与注册制最大的特点是创新,最大的优点是改革。

  例如:发行上市条件的包容性、公司治理的“同股不同权”、审核与监管工作的自律性、发行与交易行为的市场化、投资主体的适当性等。而本次《意见》正是针对上述创新机制与改革制度,针对性地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给予规制,体现了司法政策的创新性与改革性。

  结合专家观点,我们按照发行人、中介、投资者等不同市场主体,以及保障科创板制度创新的角度,对最高法“科创板17条”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解读。

  发行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1.意见对责任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等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直接判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加大刑事处罚的力度。对于在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骗取发行等,不但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要从严。例如: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北京威诺律师务所主任杨兆全表示,在过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法院判刑过程中出现了适用缓刑的情况,像一些欺诈上市、老鼠仓等案件都有缓刑的情况,未来缓刑适用案件可能会减少。

  3.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法机关将关注信息披露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理解。一些上市公司故弄玄虚,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等以前投资者申诉找不到法律依据的,这次意见中有明确说明。

  4.关于发行人高管等承担的责任更重。意见提出,在证券欺诈发行中,发行人的高管以及核心人员通过专项资产管理参与配售的,如果发生欺诈发行,不能同一般投资者一样享有平等的赔偿权。

  5.对大股东等侵害上市公司的行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意见提出,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于实控人等滥用表决权、关联交易即使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了法律程序,形式上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要件,但法院会按照实质来进行判断。

  保荐机构、律所、会计所等中介责任:

  1.保荐人要提出独立实质性判断,保荐人不因其他中介机构的过错而免除责任,保荐人要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对发行人的风险等情况进行实质性验证。

  民生证券董事长冯鹤年表示:科创板对投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同于以往IPO是从业绩、规范性方面删选企业,科创板更看重企业的技术含量。

  一方面,券商将更加注重行业研究,加大研究所对投行的支持力度,弥补投行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投行也会有意识地进行行业分类,在自身研究实力较强的行业中做深做细。

  2.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意见指出,对中介机构合谋骗取发行注册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保荐人明知发行人骗取发行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这类犯罪,要严格控制缓刑,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3.对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提出新的要求。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对投资者开通科创板不仅形式要件审查,还要用一般人易于理解的标准向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因未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审查、风险揭露等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应由证券公司来承担。

  投资者相关的要求:

  1.意见指出,对投资者的保护是有界限的,不是无边界的,要坚持买者自负的原则,对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单纯经营失败的公司,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损失。

  2.意见还明确,股票信用交易具有专属性,是特许金融业务,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民间配资等合同一概属于无效合同。

  民生证券董事长冯鹤年表示,场外配资由于业务上不规范,问题比较多,市场有过惨重教训,本次意见明确了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的司法解释,但并不是说连本金都无效了,本金和相当于银行同期存贷利息的部分还是受法律保护,此外过高的利息则是不受保护的。该条款意在将市场上的配资行为引导到正规的领域,例如券商的两融业务。

  3.对于二级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人员的法律边界:

  意见指出,在发行审核等环节以权谋私、输送利益等要从严追究责任。

  针对改革创新的配套司法保障:

  1.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吕红兵表示,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确立,也是本次意见的一大亮点。该制度有利于提升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化,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也有利于推进建立规范、可预期的资本市场法治秩序。

  2.司法层面首次肯定“同股不同权”。意见指出,针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进行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人民法院要依法认定其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但同时也强调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防止制度功能的异化,体现了司法政策对“同股不同权”安排的认可,并做出了“同股不同责”的法律界定。

  上述责任追究机制的诉讼保障安排:

  1.法院将与证券监管部门建立刑事信息共享机制,证券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生有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将转向刑事审判。

  2.关于加大执行力度,意见指出,将进一步加大对涉科创板行政处罚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执行力度,使违法违规主体及时付出违法违规代价。

  3.帮助投资者维权,针对取证难问题,意见明确,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即法院将以调查令的形式强制被调查对象配合调查。
  吕红兵表示,目前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各地法院都在探索推出律师调查令制度。本次意见明确体现,便于投资者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非常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对发挥律师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提供了司法依据。

  4.建立信息化的审判平台,最高法将探索建立全国法院证券审判工作信息平台,实现群体性诉讼立案便利化。着力解决案件审理与证券交易数据的对接问题,为损失赔偿数额计算提供支持,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