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个人破产首例!欠债不用还了?

2019-10-10 21: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艳芬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然而,随着“个人破产”概念的出现,这一传统观念正受到挑战。

  10月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平阳法院办结的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债务人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偿还3.2万余元即可。

  在相关个人破产的法律还未完善之下,这则案件让很多人心生疑惑:

  债权人吃亏怎么办?

  如何防止个人提前转移资产?

  是否会有更多的人因此钻法律的空子?

  后续的债权人救济制度怎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会被滥用吗?

  ……

  案情回顾:内地首例个人破产

  来源:“温州法院”微信公众号

  可以通过几个关键词来回顾一下案情。

  关键词1:债务人无能力清偿

  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他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他的资产很少,仅持有某机械公司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还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

  蔡某目前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每月收入约4000元。法院调查,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子女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关键词2:债务人要做出诚信承诺

  今年9月,蔡某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关键词3:全部债权人同意

  这个案例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生活困难状况表示理解和同情,并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参与表决的4位债权人均通过了清理方案,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关键词4:债务人今后的生活要受限制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禁止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等。

  来源:“温州法院”微信公众号

  个人破产就不用还债了吗?

  破产就等于不用还债了吗?

  其实,债权人有追债的权利: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如果有人钻法律的空子怎么办?如何防止个人提前转移资产?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重组中心主任黄璜告诉记者,个人破产会有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为主动进行调查,包括其亲属、配偶在内,还要调查债务人的收入、工作和居住情况。而平时债权人既没精力也没能力来做这个调查。

  黄璜表示,在个人破产的4或6年内,法院还要限制破产申请者的消费水平,他们的收入要交给管理人,由管理人来分配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另外,后期如果收入增加,也可能会提前退出破产,这样也能鼓励债务人创造价值。

  债权人吃亏怎么办?

  “对债权人而言,这项制度是多了一个选择。选择权在债权人手里,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同意,事情也就有一定程度的弥补,不过债务人一定要体现出诚意。”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项军权介绍。

  项军权进一步介绍,2007年我国颁布了《企业破产法》,至今已经实施12年了。但是个人破产制度方面还处于尝试阶段,经过长期经验积累以后,才能有正式的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颁布。

  为何要在温州、台州试点?

  “执行不能”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生活中,“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在被执行人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下,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同时,由于法院系统永远无法执行完毕,大量司法资源被占用。

  来自浙江台州的大数据显示,2018年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执结方式的案件数量为31798件,约占所有执结案件的39.97%,其中涉个人的案件数约为28099件,占比88.37%。

  已有八年探索

  黄璜介绍道:“温州、台州等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担保、互保情况十分严重。在经济下行期间,自然人陷入债务危机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项军权介绍道,2011年的温州企业债务危机之后,温州、台州等地区就开启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的探索。

  最近两年,温州的探索有了政策上的支持。

  2018年,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2019年,最高法院再次提出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将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列入最高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之中。

  2019年8月26日,浙江省委改革委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温州金融改革服务民营经济实施方案》,温州开启了金改“深化版”,方案中有7大引领性创新项目,其中一项便是“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