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逾10年,亏损近90%,这个投资者把券商营业部告上法庭

2019-10-29 21:2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卢丹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持股10多年,因为营业部没有告知如何卖出而亏损90%,愤而将营业部告上了法庭,这样的事您听说过吗?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就讲了这么个事。

  投资者郭某与银河证券某营业部因为在买卖新三板股票北科光大(注:该公司2008年2月18日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合并至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上存在纠纷,两度对簿公堂。

  投资者觉得营业部应该告知,但营业部显然不肯背这个锅。那么,法院究竟会支持谁呢?

  客户不会卖出股票

  券商需要担责吗?

  2009年6月3日,郭某通过签署《股份报价转让成交确认委托书》的方式,委托银河证券营业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买入北科光大31300股,委托价格4.8元;2014年4月3日,郭某再次委托银河证券营业部通过成交确认方式买入北科光大14000股,委托价格4.34元。

  2014年8月8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郭某多次委托银河证券营业部卖出其持有的北科光大,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定价卖出,其中实际成交仅2笔。

  没有卖出的股票,成了郭某手中的“烫手山芋”。郭某首次提起诉讼时表示,因银河证券营业部未能向其告知北科光大股票如何卖出,导致其在北科光大股票高点时未能卖出,遭受巨大损失,银河证券营业部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营业部赔偿证券市值差价约41万元。

  判决文书中并未披露郭某提及的高点具体为何日,记者查阅北科光大历史K线发现,北科光大2015年第一、二季度涨势较好,单季度分别涨108.29%和66.47%,2015年6月30日收于13.8元/股(后复权处理),此后股价整体呈回落趋势,目前股价为0.52元/股。

  银河证券营业部在应诉时辩称,首先,银河证券营业部与郭某系股份转让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营业部为其提供股份转让通道,转让结果应由客户自行承担。其次,银河证券营业部对新三板股份协议转让的核心规则以及外围软件的操作进行了登载和说明。第三,郭某具有13年证券投资经历、于2006年开通三板业务权限,双方签署的协议及相关文件中也有相关提示,此外,郭某本人有通过成交确认委托方式进行有效委托及成交的记录,表明郭某清楚知悉三板股份的卖出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首先,新三板股票的交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股票的交易相对欠活跃,交易成功的可能性较低,郭某是否能够成交新三板股票是市场决定的,并不取决于银河证券营业部的服务。

  其次,郭某自愿参与证券交易,并且进行了多笔交易,应当认定其具备相应的交易能力。

  第三,银河证券营业部亦非唯一的证券服务商,郭某在其无法提供认可的服务时可以使用其他服务商。因此,郭某以其不能交易成功要求银河证券营业部赔偿证券市值差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郭某全部诉讼请求。

  投资者二审上诉

  要求追加赔偿额19万元

  郭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二审诉讼,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变更上诉请求》,要求追加一审少计算的损失19万元。

  二审诉讼中,双方除了在成交确认方式方面存在争议之外,郭某还主张银河证券营业部存在证券欺诈行为。

  法院质证后认为,针对成交确认方式,郭某曾经通过柜台委托的方式成功交易包括北科光大在内的新三板股票,现以其不知道2015年股份报价转让成交确认委托书依然使用以及银河证券营业部不告知其约定号为由,主张银河证券营业部拒绝履行解答咨询义务,从而应当赔偿其股票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银河证券营业部是否存在证券欺诈行为,法院认为,就本案争议而言,郭某所诉系银河证券营业部是否履行咨询解答义务问题,并不存在银河证券营业部诈骗郭某买卖北科光大股票以及其他违背其真实意愿、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故郭某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对郭某追加的请求,因该请求超出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并未予以审理。综上,法院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