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4800万元太心疼?讨价还价不成,牛散反告证监会未果

2019-11-06 21:2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孙越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因操纵股价领到证监会罚单的牛散不算少,但一纸状书反将证监会告上了法院的实属罕见。

  倒不是这位牛散对自己违法行为不能知错认错,而是他对大额罚没和处罚实在心疼,想要和证监会讨价还价一番。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5年3月,孟祥龙通过大宗交易建仓并操纵*ST三鑫股价,证监会后以大宗交易的成本均价计算其非法获利,决定没收孟祥龙违法所得1621万元,并处以3242万元的罚款。

  而法庭之上,孟祥龙与证监会围绕“成本价”到底怎么算展开唇枪舌战,还对“没一罚二”提出质疑,要求从轻处罚。这到底怎么一回事呢?

  还原“超级牛散”操盘术

  短短5个交易日里,非法获利1621万元。这位“牛散”具体是如何操纵股价的?判决书曝光了孟祥龙对*ST三鑫的操纵手法。

  首先,孟祥龙以某资管公司的名义先和韩某元签订了大宗交易协议,分别在2015年3月5日、3月10日分两次一共承接了*ST三鑫3600万股,成交均价为6.94元。接下来,在3月6日至12日,5个交易日里,孟祥龙利用资金优势,虚假申报后撤单,操纵股票总共获利1621万元。

  这种手法其实比较常见,即通过连续拉抬股价吸引散户入场,然后在高位出货,把散户套在“山上”,这是一些游资牛散操纵股价的惯用手法之一。

  具体来看,孟祥龙的操作主要分为三步:

  第一步,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价申报买入,对虚拟开盘价产生较大影响,误导其他投资者。

  3月6日,孟祥龙的账户组在9点14分54秒以7.92元委托买入*ST三鑫100万股,申报价格比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高5.04%。

  9点24分,他的账户组以7.77元的价格申报卖出*ST三鑫100万股。当日*ST三鑫的开盘价为7.77元,比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高3.05%。

  第二步,“操纵开盘价”成功后,通常会大量卖出股票以获利。

  开盘之后,孟祥龙的账户组就开始了大笔的反向操作。在9点31分43秒至14点56分46秒,账户组一共卖出*ST三鑫655万股,成交均价7.62元。

  2015年3月6日*ST三鑫的股价走势图

  第三步, 尾盘阶段大量申报买入,拉升股价,第二天开盘大量卖出。

  3月6日、3月10日、3月11日的尾市阶段,孟祥龙均以大笔申报买入股票,隔天反向操作卖出股票。

  3月10日,14点59分53秒,孟祥龙账户组以7.93元的价格申报买入*ST三鑫100万股,申报价格比申报前一刻成交价高4.2%,全部成交,成交均价为7.7元。当日收盘价为7.7元,比前一日收盘价高1.99%。

  3月11日,当天账户组累计卖出*ST三鑫500.9万股,卖出均价7.62元。

  上述操作手法不断重演。

  3月11日14点59分54秒,孟祥龙账户组以7.67元的价格申报买入*ST三鑫77万股,申报价格比收盘前一刻成交价高1.59%,实际成交75.15万股,成交均价为7.67元,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100%。当日收盘价为7.67元,比收盘前一刻成交价高1.59%。

  3月12日,账户组累计卖出*ST三鑫670.15万股,卖出均价7.46元。

  2015年3月10日*ST三鑫的股价走势图

  综上,操纵期间,孟祥龙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共计卖出2792.68万股,非法获利共计1621万元。证监会于2018年3月26日对孟祥龙做出处罚,决定没收孟祥龙违法所得1621万元,并处以3242万元的罚款。

  与证监会争辩非法获利“成本价”

  在证监会对孟祥龙出具行政处罚之后,孟祥龙对被诉处罚中认定的操纵期间、操纵行为供认不讳。但是对于证监会的处罚结果有异议,因此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证监会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正确?二、被诉处罚的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孟祥龙一共提出了两项申辩意见:

  其一,违法所得的计算应当以操纵行为的发生,即2015年3月6日为起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操纵行为发生以前的大宗交易成交价为起点进行计算有误。

  其二,当事人操纵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过重,请求调减处罚幅度。

  对于孟祥龙的申辩意见,法院最终均未采纳。

  法院认为,一般而言建仓、拉抬和卖出三个阶段构成一个完整的操纵行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通过大宗交易建仓后迅速拉抬股价卖出获利的案件,孟祥龙无前期持股,通过大宗交易获得股票后次日就开始拉抬股价,并迅速反手卖出,建仓、拉抬、卖出过程连贯。

  纵观整个行为过程,其进行大宗交易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建仓,故应排除建仓与拉抬之间受其他因素影响的可能性,证监会将大宗交易价格作为买入成本来计算违法所得并无不当。故对于孟祥龙提出的该项诉讼理由,不予支持。

  对于处罚程度,法院认为,证监会对孟祥龙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并未超出法定处罚幅度,且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并不存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情形,处罚结果亦不存在明显不当之情形。因此,对于孟祥龙提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