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债转股促银行业表内资产市场化

2016-10-13 07:08:43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王勇

  备受关注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10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作为《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下称《意见》)的唯一附件。上述文件主要是围绕着降低企业杠杆率来提出解决办法的,其中,债转股对于企业降杠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既然是银行债权转股权,银行家们最为关心的自然是对银行业所产生的影响,并呼吁银行业表内资产尽快实现市场化运作。

  银行业表内资产

  单一化倾向严重

  从大的项目划分,商业银行表内资产主要包括信贷资产和投资资产。受现行商业银行法所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的分布,绝大部分还是信贷资产,而投资类资产比重很小。就拿中资大型银行来讲,根据其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数据分析,目前中资大型银行各类贷款在资金运用中占比为59%,而各类证券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加股权投资以及其他投资)在资金运用中的占比为20.8%,其中股权投资以及其他投资的占比更是只有1.6%。表内资产单一化倾向比较严重。

  随着国家对资产管理行业管制的逐渐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已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投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壁垒,资产管理行业正进入深度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在此基础上,多种资管机构相继创新开办了多元化的资产管理业务,形成了包括私募及公募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特定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私人银行财富管理、第三方财富管理、资产证券化等多元产品的格局,大大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市场化银行债转股

  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在上游,央行通过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适度流动性,实现货币信贷及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从而缓解了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支持“三去一降一补”的力度。而真正见效还需要及时向中游的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以及下游的企业传导,并能在中游和下游发挥作用。而要使中游的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以及下游的实体企业能及时感受并体验到政策效应,就应当放开商业银行表内资管限制,让商业银行在资产价格调节下,可市场化配置和运作表内资产,直到实现帕累托最优。换言之,商业银行可以将其负债用于发放贷款,也可以用于股权投资以及其他投资,让银行在配置信贷资产或证券资产之间自由选择,完全按照资金流动的市场规律去做,从而实现表内资产多元化和市场化配置。令人欣喜的是,日前,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已正式发布,对银行业而言,则意味着银行对企业的债权也得到了调整,变成了对企业的股权投资,这对缓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增长态势,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优化资产结构,都有积极意义。

  现在需要关注的问题是:

  第一,本轮债转股要求银行不能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根据要求,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其中,实施机构既可以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银行也可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这意味着,之前允许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的银行可以通过其设立的投资子公司进行债转股。这就将投贷联动与债转股紧密联系起来了,这些制度创新,需要银行家去适应并且努力创造条件让自己的银行能够积极加入到这项改革当中。

  第二,市场化银行债转股核心在于市场化定价,价格主要关注债转股价格和转让价格。《意见》明确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助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且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这为问题国企的债转股定价打开了突破口,但未来实际操作中转股价能否打破1倍PB还有待观察。另一个是转让价格,上一轮债转股过程中,债权转让价值与账面价值1比1,实际是通过政府对AMC注资承接了转股的资产损失。但是在市场化条件下,按照“三个不”原则,政府不兜底,债转股过程中确认有资产损失,代价由原股东先担责。银行债转股过程中的损失可以通过与实施机构和企业三方的协商机制得到一定程度缓释。尽管如此,作为债权人的银行还是最关心未来处置债权时的折扣率。

  第三,银行债转股真正会实现“一转即灵”吗?有些银行家就有这样的担忧,即大面积推广债转股会不会使银行丧失基本的“造血”功能?而且或将波及银行客户的根本权益,尤其是会发生银行存款客户与银行的股权归属之争,以及贷款变股东将会动摇银行稳健经营的根基等。

  银行股兴许率先启动引发债转股行情

  每一项改革政策都不会十全十美,并且包治百病。我们要看大局,要看整体。既然《指导意见》已出,接下来,银行业就必须要去应对,更多按经济规律和市场原则,用市场化手段去推进,尤其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有各种约束行为与规范。显然,通过开发投资银行业务,主动化解债转股的风险,将其作为一个新的发展机遇,也许是各方最希望看到的结果。

  同时,银行家们要密切把握债转股与资产证券化、投贷联动以及中国版信贷违约掉期(CDS)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些政策在今年以来都已陆续开启,这对商业银行加快转型升级、优化业务结构、推进业务创新都是很好的机遇。

  从资本市场角度说,债转股会促使人们调整对上市商业银行的估值,而其重点则在于商业银行如何处置这些股权,而这又给股市投资者提出了新的课题。尤其是债转股落地释放银行不良压力,加之不良ABS推行节奏明显加快,多样不良化解模式业已形成。那么,股东、险资、央企、地方金控等四方面资金正大举增持银行股,银行牌照价值、估值低位、权益法核算、高股息率为大资金提供清晰投资逻辑,兴许接下来我国拥有债转股动向的银行股会率先启动,引领市场走出一波债转股行情。

  当然,为了给银行业表内资产市场化投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眼下最重要的是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比如针对我国银行业的转型发展,建议取消现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存贷比规定,或改成监测指标。同时,进一步扩展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比如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的经营种类是十三项,外加一项兜底项目,即“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此次修改,需要明确增加的经营种类,主要涉及与证券业、信托业交叉的混业经营。特别是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已不合当下的发展现实,须尽早修改。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