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万科股权之争提两条公司治理建议

2016-07-08 07:17:42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丁峰

  肇始于去年底,从最初的“宝万之争”到“华万之争”,再到目前控制权之争,万科事件呈扩大化和愈演愈烈之势。各方一边相互指责,一边明里暗里激烈博弈,似陷入了多输困局。这非常值得反思。如果有个充分考虑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诉求和利益,独立董事占据多数席位,权力制衡,监督到位,执行力强而有力的董事会,并有效发挥了作用,这场风波或许是可避免的。

  如果有这样一个董事会,在宝能大举进入时,站在全体股东角度不急于把其定义为“恶意人”,或许能在一开始避免矛盾升级。根据法规,董事会是法定公司对外代表机构,即便董事长,也只是董事会的代表,其有关言论需董事会授权和批准,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如果有这样一个董事会,独立董事占据多数席位,他们完全不必考虑推荐人的“人情”因素,任何大股东所委派的董事席位或管理层内部的董事席位,都不能因投反对票否决决议,左右投票结果,也就不会发生票数“分母之争”这样的滑稽事件。如果有这样一个董事会,在选择谁成为第一大股东,决定创始人去留和判断管理层是否称职时,能更多考虑事实上占多数股权的中小股东的利益,那么,控制权之争也就不会激化到不堪的程度。

  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就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看,上市公司主导权往往掌握在三类主体手里,即“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和“企业家中心主义”。“股东会中心主义”是指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公司权力主要集中于股东大会,我国公司法引入的也是这个原则。“董事会中心主义”主要适用于股权较为分散,任何单一大股东都不能完全控制董事会的公司,一项决议能在董事会获得通过,几乎不会在股东大会被否决,典型的如民生银行、海通证券、新浪网等。“企业家中心主义”主要适用于以创始人为核心管理层的公司,创始人不一定持有多数股权,但却能掌控公司主导权,典型如苹果、BAT、科大讯飞等;或适用于股权分散且职业经理人能力超群的公司,典型如韦尔奇时代的通用电气。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一家特殊的公司,万科,事实上较多带有这种色彩。公司由谁主导,控制权由谁来掌握,在不同国家不同规制下,不同公司根据自身实情,可做出不同选择。控制权由谁掌握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由谁掌握更有利于公司价值最大化,以及是否具有切实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对其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

  我国资本市场现状是,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事实上的主导权归属,是“大股东中心主义”,即常说的“一股独大”,体现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全面、绝对的控制。因此股东大会投票结果往往就是大股东意志体现;董事会董事由大股东委派,内部董事由大股东决定,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推荐,因此董事会被大股东绝对控制,实际上成了董事长个人办公会议;还比如,以经理为首的管理层由大股东绝对控制的董事会产生,其实是大股东在公司的代理人,很大程度上人身依附于大股东,等等。这非但是产生种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事件的温床,还埋下了公司治理恶化的隐患。

  事实上,在现代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中,董事会居于核心地位,处于企业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的交集地带:在决策系统内,相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和参谋机构;在执行系统内,相对经理层,董事会是决策机构。董事会既是企业代表人,也是企业经营第一负责人。兼有决策职能、参谋功能和桥梁功能的董事会既是公司的“大脑”,又是公司的“神经”。公司的兴衰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治理水平。

  因此,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董事会。笔者在此无意臧否万科治理现状,只是想通过万科这个例子,来说明沪深上市公司的普遍现状。万科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有些制度的确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今后万科董事会是否会改组,谁来做新董事,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和治理现状是否会得到改善,是否能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落到实处。

  进一步而言,董事会制度的完善关键在于人员构成,突破口在于独立董事。基于此,结合万科事件的启示,就难易程度和紧迫程度及实施可行性而言,笔者提出两条建议:

  一,在独立董事提名程序环节,限制大股东提名权,规定由现任独立董事集体提名,或借鉴国外做法,在董事会新设一个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虽然在法律程序上,所有董事都是由股东大会决定,但通行的商事和行政规则是“谁提名,向谁负责”,如每个大股东都提名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那么,在议事效果上,董事会就会开成股东大会。而在法理上,董事会是“代议制”和“信托制”下的产物,相关法规要求董事须对公司负责,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始终以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具体体现在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的忠实义务和称职标准的勤勉义务两个方面。提名看似事小,其实是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口,是完善董事会制度的必备前提。

  二,大幅提高董事会中的独董比例至50%以上。按目前法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括三分之一独董。在美国这一比例实际分布约为60%。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强大地位,三分之一比例显得有些小了,不足以与大股东形成抗衡和博弈的力量。独董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美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很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独董制度正是针对此设计的。我国的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单一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绝对的控制”。因此,独董比例应至少提高到50%以上,甚至更高。

  以上两项建议是董事会制度改善措施的关键,若可成行,其他的制度和法律细节,如董事会选举的累积投票制和差额选举制,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和考核问责制度等,都可迎刃而解。

  衷心希望议论万科事件的声音中少些道德绑架,多些理性思考。不完善的制度,可能逼得好人做了“坏事”;良好的制度,会引导“坏人”做好事。记得有句话说,宪法代表了一个国家的良心,民商法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智慧。希望并相信各方都有足够的智慧,变多输困局为多赢互利。

  (作者系独立投资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