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柱:适度有序放开券商“全权委托”限制

2015-03-11 19:34:0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上证报两会报道组

  中国证券网讯 全国人大代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泽柱11日表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全面限制“全权委托”的规定已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建议适时有序地取消“全权委托”的法律限制,推动证券行业从提供简单通道服务的经纪商向提供全面财富管理服务的现代金融机构转型,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所谓全权委托,俗称“代客操作”或“专户理财”,是指证券公司或者投资咨询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并依据该等委托决定投资者的证券买卖、选择证券品种、决定买卖数量或价格的民事行为。根据现行证券法第143条和第171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时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杨泽柱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投资者日趋成熟,监管机制日趋完善,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也日益增强,放开“全权委托”限制的条件和时机日趋成熟:放开“全权委托”限制更符合“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理念,证券行业财富管理服务的发展客观上需要放开“全权委托”的限制,证券公司已初步具备专业财富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适度有序放开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限制是大势所趋。对此,杨泽柱建议,先行放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限制,并辅之有效的管控规则。在具体管控规则的立法思路上可以考虑,一方面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求偿权,通过有效的适当性管理机制使得适当的客户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全权委托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另一方面通过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针对性的审查、监控和检查的内部控制机制,并明确限制其滥用受托人的地位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禁止行为规则,从而使得该项业务能够有序放开,相关风险可测、可控和可承受。

  杨泽柱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一是修改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重塑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删除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并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包括两种业务类型,一种是仅提供分析意见和投资建议的投资顾问业务,另一种是提供全权委托服务的投资顾问业务。证券公司提供全权委托的投资顾问业务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并经其批准后方可开展。
  二是建立健全提供全权委托的投资顾问业务的具体规则。在证券公司开展提供全权委托的投资顾问业务的具体规则上,建议从投资者保护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两方面来规范:一方面从投资者保护角度。首先,应当规定更为严格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尤其是保障全权委托投资的范围、品种和策略等应当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其次,应当详细向客户讲解全权委托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并与客户签署明确的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第三,应当赋予客户在业务开始初期的反悔权、开展过程中的知情权、亏损达到一定幅度的中止权,以及设立风险准备金保障客户求偿权等权利。
  另一方面从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角度,首先,立法上规定提供全权委托投资顾问服务的账户开立应当有更严格的程序和多层次的复核机制。第二,对于提供全权委托的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有更高的资格和能力要求。第三,立法上对全权委托账户的日常操作和监督规定更高的标准,例如,交易指令下达与投资操作分离,系统全面留痕和监控、不定期的检查监督等。第四,立法上要明确提供全权委托的投资顾问业务的禁止行为,包括禁止保本保底、转委托、混合管理等,以划清底线和明确法律责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