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政府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广西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随着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粮食市场主体更为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更加活跃,粮食收购更趋均衡化、常态化。为顺应粮食购销形势新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今年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改为备案管理,今后区内粮食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活动,不需要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