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期货公司监管办法 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2023-03-25 09:52:3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梁银妍

  证监会3月24日就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适度拓展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并作出和完善制度安排;强化实控人监管,明确了期货公司实控人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取消从业资格作为准入条件;强化账户管理,禁止出借账户和借用账户。

  《办法》依法适度拓展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根据《办法》,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的业务将包括期货经纪(含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同时,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后续拓展业务范围预留空间。

  《办法》适度提高了各项业务准入门槛,体现出“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具体包括:

  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衍生品交易业务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协会备案调整为行政许可,并将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此外,《办法》将境内经纪业务作为期货公司的天然业务,明确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都可以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统一为“境内期货经纪”,不再区分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经纪。

  《办法》还强化了期货公司监管,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包括完善期货公司治理,强化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有资金使用、分支机构等的监管;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党组织,并要求国有期货公司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对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准入条件进行优化,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完善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