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市场6月1日正式开放

2015-04-22 10:47:3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颜剑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颜剑)22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该决定将从6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对内对外开放将在6月1日正式开闸。

  该《决定》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未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

  该《决定》所称银行卡清算业务,是指通过制定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授权发行和受理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并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其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活动。

  该《决定》对外界所瞩目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条件与程序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该《决定》称,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至少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股20%以上的单一主要出资人,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合计持股25%以上的多个主要出资人,前述主要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者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提出申请前应当连续从事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等业务5年以上,连续盈利3年以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还有就是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符合规定要求、能够独立完成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和异地灾备系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核准的任职资格。

  该《决定》还表示,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还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信息安全保障和反洗钱措施等其他审慎性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发起设立或者投资于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依法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在业务管理上,该《决定》表示,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银行卡清算机构不得限制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合作。

  而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安全、高效和稳定,确保交易数据完整、真实;应当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处理与境内发卡机构或者收单机构之间的业务,并在境内完成资金结算。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对从银行卡清算业务中获取的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授权不得对外提供。在中国境内收集的有关个人金融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为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且经当事人授权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该《决定》还对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设定了单独的管理规定。

  《决定》指出,境外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提供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根据本决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原则上无需在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应当就业务开展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遵循相关业务管理要求。

  此外,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业内资深人士表示,该《决定》的出台,使得新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在机构成立方面具备可操作性,但是在设立的细节、国家行业标准等领域,尚有待进一步厘清。

  他认为,该《决定》所设定的机构门槛,对于当前处于行业前列的大型支付机构,以及一些银行业机构而言,并不够成障碍。

  【相关新闻】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答记者问

  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设立统一的银行卡清算品牌,健全清算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发展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作为入网机构,实现银行卡规模发行与广泛受理,提高了银行卡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效率,在整个银行卡产业中发挥着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