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奎:按国际高标准建立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宋薇萍)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总裁王新奎近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法治环境建设”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进行了详解。他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投资管理体制下了很大决心。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贸区总体方案精神,他认为,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是转变投资管理体制,说到底就是按照国际高标准建立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和地方平等进入清单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王新奎认为,这可以理解为给投资管理加了一个最终目标,即建立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中国接轨国际高标准投资体系可追溯至WTO
“我们不是突然之间就出现这么一个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而是在加入WTO时已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服务部门中接受了,或者说我们已经实践了这种以清单方式进行管理的模式。”王新奎表示。
WTO对于投资准入的基本框架是,第一,部门,即“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或“列入减让表的部门”;第二,产品,无论服务产品还是货物产品,都是无条件的国民待遇。第三,准入方面,有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模式是正面清单管理模式,意思是“除下列内容外,不做承诺”;另一种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表述是“除下列内容外,不做限制”。
据介绍,中国加入WTO之后已开始按照国际高标准的投资规则对投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这里分两部分,其中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在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方面,当初就采取负面清单的模式。WTO相关规则要求,在不损害GATT1994项下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各成员方不得实施与GATT1994第3条或第11条规定的不一致的TRIM,具体包括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出口实际要求。“所以我们加入WTO的时候,我们就是按照这个要求修改了我们的外资三法。”
另一部分是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当初也是采用正面清单加负面清单的模式。《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在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除非在其减让表中另有列明,否则一成员不得在其一地区或在其全部领土内维持或采取如下定义的措施: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业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可雇佣的自然人总数限制;提供服务的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限制;股比限制。”王新奎解释,其中的意思是,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准许一个部门进来,原则上是不能进行这些限制的,如果要进行这些限制,则需要用一张表列出来。当初中国加入WTO的时制订的除了关税以外的服务贸易部门准入的承诺表就属这个性质,其中,承诺表里面后面列明的就是你采取的限制措施,即六类限制。
王新奎介绍,中国在加入WTO时做过承诺,在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里,中国很快履行了承诺,取消了贸易平衡、外汇平衡、本地要求等这些限制措施。服务贸易领域,中国也按照WTO所要求的服务贸易承诺表,凡是不给予对市场准入有限制的,中国都在这个承诺表里面一一列明。所以说,中国接轨国际高标准投资体系可追溯至WTO。
国际高标准有新内容
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以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掀起重新制定投资规则的热潮,以实现在WTO追求的有规则的贸易的基础上,获得新的突破。其中,美国的TPP、TTIP应运而生。
王新奎认为,在现阶段,美国投资协定2012年范本的投资规则就是国际高标准的投资准入管理体系。对于该投资规则和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之间的差别,王新奎认为,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的范围大大扩大,大概有三大块,一个要求投资的公平竞争环境,核心是环境规则、劳工规则、竞争中立;第二块是投资准入的国民待遇,包括准入各阶段的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准入管理;第三是准入以后的权益保护,包括外汇转移、透明度、税收与征收、商业秘密保护、个人对政府的争端解决。
王新奎认为,有关投资准入的国民待遇,是这个高标准的核心内容。其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说所有外资机构在准入时,要给他与国内企业同等待遇。如果不给,则可以通过三个附件特别标明,即在设立、获取、扩大、管理、经营、运行、出售或者其他投资处置方面的不符措施,其中,列举拟保留的现行的不符措施,并承诺不得研究限制为附件一内容,列举保留权利将来采取不符措施的行业和领域为附件二内容,列举金融方面的例外为附件三内容。这三个附件便构成一个完整的负面清单。
在王新奎看来,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就是借鉴了国际通行规则,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他认为,负面清单管理改革意义在于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而透明度的标准有三:第一,可获得性,即政府规定的与公众利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公众能够知道;第二,可预见性,即相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时,必须让公众有渠道发表意见,比如制定劳动法的时候,企业家可以发表意见,制定社会保障法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发表意见,而不能一条法律法规一公布即执行;第三,稳定性,不能随便修改随便废止,核心问题就是不公布不执行,凡执行必公布。对于负面清单来说,就是负面清单没有的就不能执行,执行的只能在负面清单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