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强制退市须提供退市整理期

2015-01-30 20: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刘伟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刘伟)日前,深交所修订两项退市配套制度,对主动退市、强制退市等不同退市情形作出了差异化规定,明确提出强制退市必须提供退市整理期制度安排,并完善了退市整理期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

  新规则明确,主动退市不适用退市整理期。申请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不适用退市整理期制度,公司退市后法人主体资格仍将存续的,应当对公司股份转让作出妥善安排,或者按计划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或者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强制退市的公司应当根据深交所有关规定安排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同时,深交所表示将设立合格投资者门槛。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抑制炒作,设立合格投资者管理门槛,要求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和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证券资产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