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三类房地产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

2016-10-28 19:52:33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王晓宇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王晓宇)中国证券网记者获悉,今日上交所下发了《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以下简称“监管函”)。拟对房地产、钢铁、煤炭行业的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试行分类监管。

  监管函称,存在以下三类情形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一是报告期内违法“国办发【2013】17号”规定的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或经国土资源部门查处且尚未按规定整改;二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在重点调控的热点城市存在竞拍“地王”,哄抬地价等行为;三是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或者报告期内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问题。

  监管函还要求,对因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被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主管部门查出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应当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