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对焦炭、焦煤品种实施交易限额制度

2016-11-09 19:50:0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宋薇萍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宋薇萍)11月9日,大商所再次发布两个通知,对焦煤、焦炭品种交易保证金、铁矿石品种非日内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并对焦煤、焦炭品种落实交易限额制度,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单个品种、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1000手,但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限制。

  市场人士指出,在当前焦煤、焦炭品种市场风险积累较大的情况下,交易所连续出手,细化落实交易限额制度,可进一步控制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同时,保障了产业客户正常套期保值交易需求不受影响,确保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功能的正常发挥。

  根据《关于调整焦炭、焦煤品种保证金和铁矿石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的通知》,焦炭、焦煤品种自2016年11月10日结算时起,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13%;2016年11月11日结算时起,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15%;自2016年11月11日交易时(即11月10日晚夜盘交易小节时)起,铁矿石品种非日内交易手续费标准由成交金额的万分之0.6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1.2,日内交易手续费标准维持成交金额的万分之3不变。

  根据《关于焦炭、焦煤品种实施交易限额制度的通知》,自2016年11月11日收盘后(本周五夜盘交易时段起),对于焦炭和焦煤品种,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单个品种、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1000手。其中,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某个交易日、在某个品种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通知强调,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限制。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据了解,大商所曾于今年5月发布通知,在《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中引入“交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的最大数量。该制度提出“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的会员、客户,制定交易限额,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交易限额制度配合期货市场已有的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等,可进一步提升市场一线监管能力,提高防控市场风险的水平,有利于促进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

  在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处罚方面,已发布的《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对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暂停开仓交易等措施。”本次通知也明确了超出限额交易的处罚内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某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交易所将暂停其该品种当日开仓交易;累计2个交易日(含2个)以上超过交易限额的,自下一交易日起交易所将暂停其该品种开仓交易3个交易日;情节严重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落实该制度,大商所经过了数月的研究论证和对客户交易数据的严密分析,结合当前期货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并充分考虑到制度实施后对品种运行的影响。市场人士表示,近一段时间以来,黑色系品种行情剧烈,上涨速度和幅度都比较大,选择近期价格上涨过快的焦炭、焦煤品种上执行交易限额制度,有利于市场降温,回归理性,防范市场风险,给投资者以冷静的时间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