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2017-01-24 18:11:3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黄蕾 陈俊岭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 陈俊岭)1月2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值得注意的是,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与此同时,《通知》要求,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

  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证券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重点强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凸显出“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

  上述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监会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总体思路,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资产规模快速增长,配置结构持续优化,投资收益稳步改善,在经济社会和金融市场中的影响力不断提升。

  但同时,保险资金运用也面临着日益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和风险形势,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少数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一股独大”、股权结构复杂不透明,个别控股股东把保险公司当做“融资平台”,随之而来是激进的产品设计和销售策略,倒逼出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

  近期的一些投资行为也显示个别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盲目投资到一些毫不相干的行业,为了达到控制目的,不计成本,出现了一些“匪夷所思”的投资行为,完全偏离了审慎稳健的投资理念,成为真正的“险”资。

  对此,监管部门高度警惕其中潜在的风险,通过规范和引导,促使保险机构始终坚持保险资金运用服务保险主业的根本方向,坚守三点原则:首先,保险应该以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类业务为主,短期理财类业务为辅;其次,保险资金运用应以固定收益类或类固定收益类业务为主,股权、股票、基金等非固定收益业务为辅;最后,股权投资应以财务投资为主,以战略投资为辅。这不仅是保险行业服务经济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保险行业和保险资金运用安身立命和健康稳健发展的根基。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通知》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也是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原则的体现。

  在2016年12月13日保监会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强调了“股权投资应当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这一监管原则,这也是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一直坚持和倡导的原则。2015年3月,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已提出了这一监管原则,之后又多次提及,包括在2015年11月24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上,再次向全行业强调了这个原则。

  上述负责人表示,由此可以看出,监管部门早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同时在最近出台的关于股权、股票投资的其他法规中也都有体现“股权投资应当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这一监管导向的相关规定。

  在上述负责人看来,此次《通知》再次进一步明确对股票投资行为的规范和回归,既符合一贯的监管导向和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此次《通知》的发布对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