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就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征意见

2017-01-25 19:07:59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中国证券网讯 据深交所1月25日消息,为夯实债券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债券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等市场参与主体主动管理债券信用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近日发布了《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引》秉承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管理原则,明确债券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等市场参与主体在风险监测、排查、预警、化解与处置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职责,初步建立以债券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为核心,覆盖债券存续期和市场参与各方的持续性、常态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引》重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落实各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管理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指引》要求发行人应当制定债券还本付息管理制度,提前落实偿债资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范化解债券风险事件,并配合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受托管理人应当以风险为导向,开展持续监测与分类、排查与预警、化解与处置等存续期风险管理事务;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其他机构应当配合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债券投资者应当持续评估所投资债券的信用风险,理性投资及维权。二是结合国内外风险管理监管经验,《指引》尝试性地对债券风险分类方式提出基础性标准,根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将公司债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据分类标准进行合理预判,并结合风险评估和排查的结果正式确定债券风险等级并及时向发行人反馈可能影响还本付息的风险点,敦促其积极化解信用风险。对于正式划分为关注类债券的,发行人应当结合该重要风险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信用风险应对措施并予以落实。对于正式划分为风险类债券的,发行人、增信机构等还应当制定具体、可行的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并启动实施。三是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指引》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定期向深交所报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的债券风险分类及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情况,并就债券信用风险监测、排查、预警、化解和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提交信用风险管理临时报告。此外,对于同一发行人发行多只债券聘请不同受托管理人的,《指引》要求各受托管理人相互加强配合,切实履行各自受托管理债券的风险管理职责。

  该负责人表示,《指引》是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公司债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引导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勤勉履职、归位尽责的重要举措。本次《指引》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下一步,深交所将认真梳理市场各方意见,及时完善《指引》相关内容并按程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