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水大王”周信钢再吃罚单:因信披违法及短线交易遭罚50万元

2017-08-04 21: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严政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严政)钟情于二级市场投资的“香水大王”周信钢,曾因多次潜伏及举牌中小盘股票而为市场所熟知,但其举牌过程中屡次出现的违规行为也难逃监管处罚。

  根据上海证监局8月4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对周信钢2014年至2015年买卖永利带业(现名永利股份)、海联讯两只股票时的信息披露及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于合计50万元的罚款。而这已经并非周信钢因信披违规收到的第一份罚单了。

  祸因:未履行信披义务及短线交易

  经上海证监局查明,周信钢实际控制其本人、其女周某、其妻李某3个账户(下称“账户组”)。该账户组自2014年2月19日开始买卖“永利带业”股票。2014年6月13日,持有“永利带业”8,529,330股,占其总股本5.2805%;2014年6月16日,账户组买入561,480股,卖出111,500股,之后连续进行了多笔买卖交易直至2014年7月16日卖出1,273,493股,持股比例下降至4.5652%,共盈利-49,026.46元。

  2014年7月18日,账户组持股“永利带业”达8,687,024股,占其总股本5.3781%,持股比例再次超过5%,直至2015年4月14日,账户组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最高达5.6578%,期间进行了多笔买卖交易,共盈利287,545.78元。

  此外,周信钢账户组自2014年1月17日开始买卖“海联讯”股票。2014年7月25日,账户组持有“海联讯”6,701,803股,占其总股本5.0013%;2014年7月28日,账户组买入10,000股,卖出15,000股,持股6,696,803股,持股比例降至4.9976%,共盈利-16,109.55元。之后,账户组继续交易该股票,截至2015年4月14日,持股比例均在5%以下。

  上海证监局表示,周信钢账户组两次持有“永利带业”股票、一次持有“海联讯”股票超过总股本5%后,周信钢作为实际控制人,均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此外,周信钢账户组持有“永利带业”、“海联讯”超过总股本5%后,多次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争辩:约定购回交易部分是否计入持股?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期间的一个细节是,周信钢于2014年4月9日将其国信证券账户持有的1,051,897股“永利带业”股票进行为期182天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2014年9月22日,周信钢将约定购回交易期限延期至2015年4月9日,2015年4月7日购回上述股票。

  据此,周信钢在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会上提出,上述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永利带业”股票已发生权利转移,不应认定该交易项下股票为其所有。同时,在买卖“永利带业”股票及利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期间,其多次询问相关券商,均得到在股票卖出给券商期间,不计入其持股比例的答复。

  一个问题也就此产生,如果上述用于约定购回式交易的股份不计入周信钢的持股比例,那么其剩余持股比例可能就达不到信披标准,短线交易的行为可能也不复存在。对于这个问题,上海证监局在处罚决定书中给出了具体的答复。

  上海证监局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及周信钢与国信证券签订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第三十九条的约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股票在待购回期间,周信钢可以通过国信证券,按照其自己的意愿行使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即可以实际支配其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永利带业”股票表决权,该部分股票在待购回期间应计入其账户组持股数量并进行披露。

  根据周信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周信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对周信钢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屡犯:曾多次因信披违规被罚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1年,周信钢就因类似的违规行为遭到证监会的警告及罚款。

  2007年10月11日,周信钢开始利用“周信钢”、“周晨”、“李欣”、“南京欧亚”、“圣美伦”5个证券账户交易“美欣达”股票。2010年3月19日,上述5个账户合计持有美欣达股票4,177,451股,占美欣达已发行股份的5.15%,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据此,中国证监会2011年决定对周信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今年年初,深交所发布监管动态显示,因周信钢、李欣、周晨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买入“新元科技”股份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入股份。

  深交所认为,周信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情形,决定从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对周信钢、李欣、周晨的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对于违规原因,此前周信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违规举牌主要是因为控制多个账户计算失误等原因造成,并非故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