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在自贸区暂时调整16项政策 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

2018-01-09 17: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梁敏 宋薇萍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梁敏 宋薇萍)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16项内容进行了调整,涉及民用航空业、娱乐业、金融业、旅游、教育、粮食收购、轨道交通等多个领域。

  《决定》相关调整情况如下:

  1.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

  2.允许设立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

  3.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

  4.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特殊要求。

  5.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6.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暂时停止实施。

  7.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

  8.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

  9.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

  10.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11.取消外商从事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限制。

  12.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6吨级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业务;取消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的投资比例限制。

  13.取消外商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

  14.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5.取消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限制。

  16.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设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直辖市提供服务。

  为全面实施外资负面清单制度夯实基础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在接受中国证券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16项开放措施,是积极落实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在白明看来,这些措施都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还可以倒逼自身改革。目前这些调整政策仅适用于自贸区,随着今年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未来政策将会向更大范围铺开。

  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副院长孙元欣对中国证券网记者表示,前期,国务院发布了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2017版和新设自贸试验区建设方案,其中有扩大开放的新政策。这次调整是为上述新政策提供进一步法规依据。

  他分析称,这次调整的作用,一是体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制度创新试点后,完善行政法规要跟上,二是为全面实施外资负面清单制度夯实基础,三是为推出进一步扩大开放政策做准备。

  多涉及服务业对外开放

  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也对中国证券网记者表示,从具体政策来看,更多是涉及服务业对外开放。在中国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有利于提升服务业水平。一方面,外资在服务业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借鉴,另一方面,适当引入良性竞争,可以促进产业升级。

  “中国在工业、制造业领域开放程度已经很高,接下来将会加快推进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连平说。

  针对金融业,《决定》提出,取消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限制。而此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年年限是1年以上。

  连平表示,此次调整政策给予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是金融业进一步开放的体现。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章俊在接受中国证券网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目前金融去杠杆初步取得成效,国内系统性金融风险下降,加上年内人民币汇率层面由于美元相对弱势而压力不大,都为加快加大金融行业开放提供了良好时机。

  “而就放宽外资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而言,也有利于提升国内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多元化程度,进而推动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进程。”章俊说。

  孙元欣表示,此次调整,受影响的行业有城市轨道交通、外资银行、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加油站等。

  “其实,这些政策前期已经发布,这次通过调整法规,增加了法律保障,体现依法行政的理念。”他说。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

  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序号

  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

  调整情况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十三条: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三)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由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3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外商投资方式包括:

  (一)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

  (二)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三)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第六条第四款: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特殊要求,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5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十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7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8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9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4.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八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17.国内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23.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1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2.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外商从事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限制

  12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9.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0.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6吨级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业务;取消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的投资比例限制

  13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0号)

  第三部分的有关规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无论使用何种建设资金,其全部轨道车辆和机电设备的平均国产化率要确保不低于70%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

  第六部分的有关规定:要不断提高城轨交通项目设备的国产化比例,对国产化率达不到70%的项目不予审批。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外商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

  1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6.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限制

  16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35.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设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直辖市提供服务,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