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试行指引 强化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

2018-03-22 18:02:3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赵一蕙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赵一蕙)3月22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并公开征求意见。《指引》系上交所资产证券化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旨在落实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等业务参与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责任,建立覆盖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全过程和市场参与各方的持续性、常态化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上交所表示,近年来,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较快,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和挂牌金额大幅增加,信用风险管理压力增大。目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监测、排查、预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人主动管理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的意识有待强化,投资者认识和权益保护不到位。为此,上交所起草了上述《指引》,以强化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督促各市场参与机构有效管理、预警并化解处置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

  《指引》共8章61条。第一章以总则的形式明确指引的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第二章规定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具体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强调管理人应当在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时建立集体决策机制,相关负责人履职尽责,具体工作落实到岗到人。

  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别从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信用风险排查与预警、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三个维度,规定管理人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方式及要求。

  其中,第三章“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要求管理人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手段全面收集信息,持续跟踪监测和评估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按照风险高低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章“信用风险排查与预警”要求管理人以信用风险为导向组织定期或不定期风险排查,及时预警排查发现的风险事件,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相关机构如发现资产支持证券预计无法按期分配收益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管理人。

  第五章“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要求关注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就风险排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的重要风险事件,及时制定化解风险的应对措施。对于风险类、违约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等业务参与机构应当及时制定资产支持证券违约风险化解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风险化解和处置责任,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积极有序推进风险化解处置。

  第六章规定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制度及要求,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定期向上交所报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风险分类情况及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情况,同时在下半年报告中明确次年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风险情况和工作安排,并就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交信用风险管理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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