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孙国峰:防范混业经营道德风险 金融监管不能退让

2018-05-19 16:04:51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琼斯

  中国证券网讯 19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在“2018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表示:“从金融机构自身而言,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产生混业经营的冲动是自然的,但我们从历史上来看,回顾历史的过程,顺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诉求作出的监管让步,往往成为诱发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

  孙国峰强调,面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不能退让,应当坚持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强化综合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重大风险的攻坚战。

  他表示,为了防范混业经营的风险,应当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对已经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着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要金融综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

  他总结说,混业经营自身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一是不透明的风险,混业经营存在复杂性,一个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并不简单地等于集团内部各个实体风险的总和,因此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可能难以准确了解结构和风险状况,对风险看不清楚,监管责任也不清楚。

  二是道德风险,银行受到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的支持,这会导致一方面金融控股集团大而不能倒;另一方面,集团内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会预期在危机的时候,得到集团内的银行以及集团的帮助,因此它可以间接的利用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这样会刺激金融控股集团和集团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

  三是监管套利,不同金融业务的风险是不一样的,相应的监管要求也不一样,特别体现在,资本的监管要求的不同。但金融控股集团有可能就会利用不同的金融业务之间的监管差异进行套利,比如双重或者多重负债,指的就是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两个或更多实体,使用同样的资本。再比如,过度杠杆,指的是金融控股公司发行债务取得资金之后,再以股权形式注入到金融内部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是投资者保护不利。理论上,金融控股集团应当追求一种协同效应,降低成本。这种协同效应应该是体现为物理上的一种协同效应,但在实际中,金融控股集团可能不会满足于不同业务子公司之间物理上的协同效应,而是有强烈的冲动,利用业务交叉进行监管套利。由于业务规模比较大、复杂性比较高,使得相关的风险会更加突出。

  孙国峰进一步解释,混业经营自身存在一个内部矛盾,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内部的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但如果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业务完全隔离,和金融控股集团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了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控股集团存在内生风险。(张琼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