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试点企业将单独安排发行审核工作

2018-06-07 06:37:4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马婧妤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马婧妤)作为创新企业试点发行股票或CDR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之一,《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今日凌晨正式发布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了创新试点企业的审核程序,证监会将单独安排试点企业发行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受理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申请后,结合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判断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条件。试点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后,境内发行的CDR与境外发行的存量基础股票原则上暂不安排相互转换。

  具体而言,在发行要求方面,《实施办法》明确,申请纳入试点并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企业,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保荐人应就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标准和发行条件发表核查意见。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存在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须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审核环节,中国证监会受理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申请后,将结合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判断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条件。而后,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首发办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单独安排试点企业发行审核工作。将由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按照现行股票上市有关规定执行。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外公开发行的股份可合并计算。 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上市要求按照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实施办法》,试点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境外存量股票在境内减持退出须遵守两大要求:

  首先,试点红筹企业不得在境内公开发行的同时出售存量股份,或同时出售以发行在外存量基础股票对应的存托凭证;其次,试点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后,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与境外发行的存量基础股票原则上暂不安排相互转换。

  此外,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其股东应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实际控制人须承诺境内上市后三年内不主动放弃实际控制人地位。尚未盈利的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减持安排需符合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