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再审:上午检辩双方就虚报注册资本罪证据进行质证

2018-06-13 15:19:4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朱文彬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朱文彬)2018年6月13日上午8点30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开始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上午的庭审长达近3个半小时。顾雏军在庭上提出希望申请某检察员及某助理检察员回避,但法庭认为顾雏军申请的回避理由不成立。

  随后,法庭进行了调查环节,首先是按照原判认定的三项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分别进行调查。

  在上午的庭审环节,主要是对原二审裁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进行调查,检辩双方分别发表了意见。

  根据原二审裁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该罪共列举59项证据。庭前会议中,辩方对其中的24项证据提出了异议,对这24项有争议的证据,法庭分成了四组进行质证。

  第一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天津格林柯尔决定投资顺德格林柯尔9.6亿元,拥有该公司80%股权,顾雏军出资2.4亿元,占20%股份,顾善鸿不再持有股份。但是,经多名董事、股东等人辨认,证明这两份决议为虚假证明文件。

  对此,顾雏军发表意见称,天津格林柯尔是其在海外公司投资的一个公司。两份合同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的成分。检方发表意见认为,顺德格林柯尔存在股东变更股权,属于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

  第二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2002年5月14日从科龙电器划款1.87亿元到天津格林柯尔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以及证明天津格林柯尔自身没有资金投资顺德格林柯尔,3亿元资金来源于其他的公司。

  检方称,该证据经辨认是其提交给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的相关材料,其他股东没有参加过此次签名,顾雏军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认可协议是真实的就是真实的。辩方则表示,单位没有作证的能力,因此不属于证据的一种,同时,3亿元资金问题不是银行的记载凭证可以证明有资金给格林公司,推理是完全不成立,对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至于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一事,顾雏军称,借钱给科龙是用于应急的,在其需要钱的时候可以拿回来而不需要经过科龙的同意。

  第三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用于顺德格林柯尔股东决议、供货协议书、1.87亿元转款凭证等多个虚报注册资本单证上的天津格林柯尔印章与真实的印章不一致,是虚假的。

  对此,辩方认为,验资行为经过工商登记,经历了行政程序的审查,不可能是虚假的,在公安机关办案当中,通过证人证言想否定验资行为的真实性是不正常的,是不能成立的。顾雏军说,2006年的股权变更的问题不是指第一次验资,而第二次不需要验资,不需要验证。

  检方认为,在案件的办理中,侦查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书证取证程序合法,客观反映了案件事实。一是由侦查人员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依法把一些关键书证的内容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记录在案,且将书证交由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签认。该组证据所证的内容也得到了天津格林柯尔经手保管印章情况的方志国等证言证实。

  第四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由于当地政府出具担保函、暂准年检函,顺德格林柯尔分别在没有提供验资证明、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过高的情况下,先后完成了设立登记和年检手续的办理工作。为了完善顺德格林柯尔设立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顾雏军等人在2002年5月至12月间,采取来回倒款、签订虚假供货协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使顺德格林柯尔向原顺德市工商部门提出的变更股东及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的申请,被顺利核准。在该变更登记中,顾雏军等人虚报货币注册资本6.6亿元。

  对此,辩方认为,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顾雏军受到了不间断长时间的审讯,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不予确认。同时,关于证人孙勇的证言,询问地点是在顺德区政府会议中心,违反法律对讯问证人地点的规定。从分工来看,将所有责任推给顾雏军等人是不对的。顾雏军称,股权转让验资,即使不提供买卖双方的资金也没有关系。验资是顺德市政府委托的,跟其本人没有关系。9亿元的无形资产,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对公司有帮助。

  对于辩方提出关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检方作出了相关回应,认为本案采信的证人证言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侦查人员向证人取证前,依法告知了证人;在询问过程中,证人作证自然并如实作出记录,没有指使或引诱证人。而关于证据的关联性,检方也表示,某一份证据能否证明指控的案件事实,应该把它放在整个证据链而不能孤立看待。案件事实是以发生发展结果为一般规律,凡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具有关联。

  上午的庭审环节已经结束,短暂休庭后,目前进入了下午的庭审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