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就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2018-10-25 18:02:34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琼斯

  上证报讯(记者 张琼斯)银保监会25日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银保监会称,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工作,中国银保监会代为草拟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作为第二十四条。

  删去第二十五条。

  在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增加一项“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作为第(四)项。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公众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持有合格资产,具体比例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

  “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分行不受第一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国银行分行提高第一款规定的比例。”

  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外国银行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的资金交易,应当提供全额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