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

2019-10-10 11:5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琼斯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琼斯)银保监会官网10月10日信息显示,日前,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下称通知)。

  通知显示,银保监会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对照附件《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下称附件)所列表现形式,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附件显示,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方面;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等方面。

  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销售金融产品未经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进行独立审查;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到位;银行保险机构电话营销主动呼出存在盲呼扰民问题;银行保险机构自行组织或通过第三方向消费者拨打电话或发送宣传短信中,内容存在误导、虚假内容,或提供不准确信息;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导致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情况。

  比如,在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在营销宣传方面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再比如,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

  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有:未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未与合作机构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与风险管理措施,未明确合规管理方式要求。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开展各种合作,但未检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机构执行情况。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第三方机构不得存在误导销售、暴力催收、强制搭售、针对同一服务项目同时向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重复收费、巧立名目多收费、滥收费、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