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 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

2019-12-27 17:44:0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琼斯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琼斯)12月27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提出要求。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

  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

  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在估值核算方面,《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通知》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同时结合理财业务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而非风险准备金,《通知》规定,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理财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理财子公司成立初期,未累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统一措施妥善安排。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参考了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现状,避免对其现有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影响。”上述负责人称。

  在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销售管理。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 《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