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迎统一规范!与货基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一致,明确投资范围的正负面清单

2019-12-27 19:11:5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琼斯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琼斯)事关银行理财的又一重要制度细则出炉!12月27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此前,市场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和细节缺乏统一认知,这种情况即将改变。《通知》显示,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自2018年7月补充通知发布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

  因此,《通知》的制定,充分借鉴了国内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制度,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

  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管理方面,《通知》一是规定了产品投资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二是规定投资集中度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通知》同时明确了长期制度安排,以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充分考虑机构承受能力,审慎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