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信披违规案判决 四高管集体获刑

2020-04-12 21:3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孙越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4月10日下午,上海市提起公诉的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在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当庭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至20万元不等,均适用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所在公司系1995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2015年10月,为虚增上市公司业绩,经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决定,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某,财务经理秦某某及某下属子公司副总经理盛某实施,将已由他人完工的工程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报,并对外披露,累计虚增利润1063万余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余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任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对照信息获悉,上述公司为中毅达,2017年、2018年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亏损11.29亿元、4.98亿元,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19日起被暂定上市至今。

  中毅达曾发布公告称,2015年7月至9月期间,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相关工程费用,包括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

  2018年4月8日,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中毅达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同期披露主营收入总额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及虚增净利润797万余元等。决定书对中毅达公司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在中毅达的行政处罚落地后,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中毅达虚假陈述造成了投资者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

  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毅达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严重情节;被告人任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某、盛某、秦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至二十万元不等。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表示,目前判断,在2015年10月28日到2016年4月16日之间买入中毅达股票,并在 2016 年4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要求中毅达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