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丨非金企业债务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正在酝酿中!划定项目承揽及发行十二条不准

2020-04-29 20:5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刘筱攸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低至0.03‰的承销费率,在银行间市场引发热议。

  近日,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公开选聘发行中期票据主承销商,确定的承销费率为0.03‰。随后交易商协会很快发布公告,称已正式启动对有关事项的自律调查。

  上证报记者独家了解到,今日,多家承销机构收到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下称公约)草案。

  据了解,公约草案是应部分承销机构成员要求,由相关市场成员起草。制定公约的目的是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打造高质量承销机构队伍,营造良好的行业生态。

  根据公约草案,缔约机构须在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招标承揽等报价中,承诺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综合评估项目成本、合理确定报价,保证足够的人员和费用投入,确保相关业务高质量开展。

  在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承揽承做阶段,缔约机构有以下“七不得”: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务融资工具项目竞标或承揽;不得承诺发行利率;不得承诺获得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通知书时间及注册额度等不确定事项;不得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进行或承诺进行利益输送以争取市场份额;不得采用虚假宣传或夸大其词误导和欺骗客户;不得对其他承销机构进行歪曲、诋毁,或运用模糊概念、容易产生歧义的图文资料影射其他承销机构;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过程中,缔约机构要遵照以下“五不得”:不得就发行利率等不确定事项做出事先承诺,操纵发行定价;不得针对本次发行,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主承销商从发行人处合法收取的承销费,以及承销团成员从簿记管理人处合法收取的销售佣金不在此列);不得未经合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就发行文件确定的时间安排、利率(价格)区间等内容进行调整;不得以谋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有意向不同机构区别提供发行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据了解,公约正式生效期间,若经三分之一以上缔约机构提议并经半数以上缔约机构同意,可对公约进行修改或废止。(刘筱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