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负面清单定向征求意见!支持“三创四新”

2020-05-08 21:3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时娜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时娜)5月8日,上证报记者从券商了解到,目前深交所已起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在保荐机构层面进行定向征求意见。《暂行规定》结合创业板定位设置了上市推荐行业负面清单。

  据了解,包括农林牧渔、农副食品加工、采矿、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黑色金属、电力热力燃气、建筑、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金融、房地产、居民服务和修理等传统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申报创业板上市。

  同时,明确上述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仍可以在创业板上市,并要求保荐人对推荐的此类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相关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充分体现创业板服务创新创业的定位。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将对此类申报企业的业务模式、核心技术、研发优势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并可根据需要向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进行咨询。

  有保荐人士指出,创业板定位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上述规定符合创业板定位,充分体现了对“三创四新”的支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考虑到创业板在审企业有少数属于上述负面清单行业,根据平移方案相关安排,这些在审企业可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向深交所申报在创业板上市。《暂行规定》对此安排予以了明确,规定此前已向证监会申报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不适用该规定。

  券商人士指出,该项充分考虑了新老衔接,兼顾存量与增量市场。总的来看,整个暂行规定充分突出创业板特色,及时出台可以更好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实体经济,符合市场预期,为接下来券商做好企业上市服务工作提供了平稳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