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明确创业板注册制审核衔接安排

2020-05-29 19:3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时娜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时娜)5月29日,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审核衔接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具体来看,对于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执行。对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深交所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接续审核,初审会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会议审议;初审会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深交所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会议审议。

  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企业,深交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反馈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审核会议审议;反馈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

  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回复问询后在深交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内容。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参照前述在审企业的安排执行。深交所对在审企业的受理顺序,不作为深交所的审核顺序。深交所仍按该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

  此外,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审企业无需适用相关负面清单的规定。在审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不需提交有关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允许首发、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及新申报企业今年提交申请时,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

  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且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经审核确认,恢复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审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深交所按相关规定继续中止。在审企业尚未处理完毕的举报信,平移后由深交所处理,保荐机构将核查结果报深交所。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申报企业的申请。并按其受理的先后顺序开始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