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 银保监会进一步明确农险经营条件 坚持适度竞争原则

2020-06-04 18:58:59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黄蕾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上海证券报记者今日独家获悉,为落实好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银保监会日前下发了《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可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通知》强调称,农业保险应坚持适度竞争原则。鼓励保险机构在西部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相对较少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机构布局,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农业保险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其中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上;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等。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总公司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和风险管理能力;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农业保险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的数量应当能满足当地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的需要等。

  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

  农业保险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银保监会适时对保险公司总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银保监局适时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应根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制定辖区内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规定。